手机三包落实情况不容乐观 质量投诉居高不下

2002-05-10 13:25 /(新华网)


  近年来,随着手机在国内得到较大普及,手机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日益成为消费者关注的问题。

  “三包”加高手机市场的门槛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开始施行后,广大手机用户盼望已久的“包换、包修、包退”愿望终于变成现实。

  “三包”规定,不啻为广大手机用户的“护身符”。过去,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出现问题,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经常是踢皮球,相互推诿,现在“三包”规定明确了“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也就是说,手机的修、换、退就找销售者一家。这部“三包”规定只是对手机经销厂商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但无论是以广告形式,还是以店堂告示的形式,一经承诺不得反悔,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三包规定”明确实行“三包”的终端范围不仅包括GSM手机、CDMA手机,中国电信PHS无线接入系统(小灵通)以及对讲机也在“三包”之列。也就是说,只要是通过无线传输的手段,提供数据、话音传送的移动终端都在“三包”范围。时下,一些手机经销商为了扩大销售额,经常采取以“买手机送电池”、“买手机送大礼包”等方式进行促销。对此,手机“三包”规定明确赠品也必须“三包”,实行谁赠送谁“三包”。手机用户在接受赠予时,应要求商家按照“三包”规定把手机串号、电池序号写入三包凭证,并且要在发票上注明。商家削价出售的瑕疵产品,若没有明示也得履行“三包”责任。

  2001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的手机“三包”规定是行政规章,具有强制性。凡是手机经营者都必须遵守,这是对手机生产厂家实行“三包”服务最基本的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做出高于此规定的承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承诺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执行国家“三包”规定的,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此,可以说“三包”规定首次为消费者在手机消费领域提供了一部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令广大消费者欢欣鼓舞。以前,经营者和消费者普遍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只有国家规定了“三包”,才能获得“三包”服务。事实上并非如此,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产品只要销售出去,经营者就应当依法承担“三包”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手机“三包”服务并非国家主管部门公布“三包”规定才开始的,而是一直在执行,只不过现在更加规范,操作性更强。现在的“三包”规定有别于企业以往的“三包”承诺。

  警惕手机“三包”藏猫腻

  自2001年11月15日正式实施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出台《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机“三包”规定)以来,有关手机质量的投诉量仍居高不下,有的手机经销商甚至不履行手机“三包”规定,如在北京市2001年11月份市工商局受理手机类投诉126件,而在11月15日开始实施手机“三包”以后的半个月内受理的就达71件,占当月手机投诉量的56%。据有关部门统计,近来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有:经营者不提供“三包”凭证;不按“三包”规定退、换货;不开具维修记录等。如有的消费者反映经销商不提供“三包”凭证,商家以“手机出厂日期在2001年11月15日之前,‘三包’规定还没有实施,进货时生产厂家没有随机配送‘三包’凭证”为由拒绝提供“三包”凭证。前不久,江苏连云港市消费者王某购买一部国产“科健”牌手机,不出一个星期就发现电池与手机体接触不良,经常出现非正常关机故障,于是要求商家按规定退机。经销商却以非质量问题,系人为造成为理由拒绝退货,坚持让王某将手机检测后再议。但是根据手机“三包”规定“消费者购买的手机7日内出现性能故障表中所列的故障,可直接要求经销商退货,若双方就是否性能故障无法达成一致,可共同送检,经检测确定手机存在问题的,经销商应无条件退货并承担检测费用”。后王某所买的手机经送检后证实确为性能故障表中所列的故障,但经销商仍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履行退货义务。

  前不久,江苏南京市有关部门进行手机“三包”调查情况表明,许多经销商和生产商至今未能拿出令人满意的实施“三包”的方案,尤其是一些知名品牌所拿出的“三包”方案,远未达到国家规定,甚至藏着许多“猫腻”。在“保修凭证”现状调查中,22个接受调查的企业共应填表506项/次,但实际所设置的内容只有196项/次。在“保修条件”调查中,应填报330项,企业未设置的就达229项。即使已设置的,也有超过2/3明显低于国家规定。有关专家认为,综合对照国家规定,真正实行“三包”的,只有3个品牌;即使只承诺实行“二包”(修、换)的,也只有36%。在一些手机生产厂家所谓重新制订的“三包”规定,对消费者的限制越来越严格细化,而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内容却越来越多。如不承诺经二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可退换,产品往返产生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赠品不予保修;对有关条款保留最终解释权;对产品的信息、功能、保修条件保留修改的权力,或告之“恕不另行通知”等。

  去年以来,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每个月受理的手机方面的投诉有100多件,其中20%是反映商家不提供发票和维修记录。去年11月15日,手机“三包”规定出台后,手机投诉有所减少,但这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按照手机“三包”规定,手机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给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目前,消费者大多是到手机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网点修理的,这些网点有的是厂家的分支机构,或与厂家有直接利益关系,不填写维修记录,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换货规定中关于修理次数的规定。修理者不提供这样的凭证,消费者也就无法证明自己符合手机“三包”规定中的换货条件,工商机关也难于调解和查处,这无疑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无形的障碍。

  手机“三包”落实咋就这么难

  房先生刚买的新款手机不到两个月,就出现翻盖开关失灵故障,找到厂家的维修点进行修理,厂家既不提供“三包”凭证,也不开具保修单,只是让他一次次地来修,他的这部手机翻盖先后换了4个,也没有解决问题,每次修理来回都要耽误近一天的时间。更让他感到困惑的是,每次修理完总会冒出新的故障来,他曾多次提出更换或退货,都被商家断然予以拒绝了。他只有陷入“修理———出现故障———再修理———再出现故障”的恶性循环之中,最后不得已他只能将这部手机弃之不用,另买一部手机了事。现在,类似房先生的情况并不少。厂家商家在执行手机“三包”规定中打折扣的现象不在少数,把“三包”变成“两包”,甚至“一包”。厂家为了不减少利润和不丢掉市场份额,把包退、包换、包修变成了“只换不退”。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手机7天内,如出现其所附《性能故障表》中所列的故障,可以无条件退货;8至15天内,可以换和修,不再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15天后,只能修。经过两次修理,仍未能修好的,可以选择换货;销售者没有合适手机可换的时候,才可以选择退货,但要收取一定的折旧费。据有关人士解释,折旧费并不是在换和退时收取,只有在符合换货条件,而消费者要求退货时,才产生折旧费。目前对手机折旧率规定的比较高,按天计算,每天折旧率为千分之五,也就是说一部手机200天内折旧完毕。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生产厂家的承受能力。但一些经历了维权的各种艰难曲折的消费者对手机“三包”规定这一条款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手机“三包”规定的退货时间太短,只有7天时间。很多消费者因为工作忙等原因,常常错过了规定的退货时间,只能接受维修的条件,但如屡修屡坏则让他们大伤脑筋。

  现在有关部门受理手机消费者投诉后,由于厂家商家不同意按照“三包”规定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有关部门往往要求当事双方找鉴定机构检测,由于消费者急于解决问题,又处于弱势地位,实际上都由消费者先行垫付检测费,而昂贵的检测费用往往让消费者望而却步。手机电池一块100元左右,检测费竟达1000元,消费者个人毕竟经济能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此外,对手机折旧率规定得比较高,每天折旧率为千分之五,也就是说一部手机200天内折旧完毕。这样会造成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要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厂家商家反而能够从中受益,这在客观上也降低了侵权者的违规成本。

  业内人士称,手机“三包”规定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正式实施,主要是为了给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有一个准备时间,比如生产厂家要准备“三包”凭证等。但这并不是说此前售出的手机,商家就可以不实行“三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凡售出的产品出现法定情形的,商家都有应负责修、换、退。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消费者既可以向各级消协投诉,向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和手机“三包”规定作出公正裁决。手机“三包”规定是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规章,手机销售者和生产者必须执行,如不履行“三包”规定,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发表评论【责编: 田英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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