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经BP社报道】笔者曾在北美生活过多年。当时曾对当地FM广播内容之丰富感到非常吃惊。最让人佩服的是广播电台十分之多。而且风格各异,而且基本上所有的电台除节目广告外根本没有对话。也就是说从头至尾都是音乐,笔者那阵可是尽情地欣赏了自己喜爱的古典摇滚乐和爵士乐。
刚回到日本的一段时间还感到很寂寞,但那只是很短的一段时间。随着因特网和宽带的普及,以及因特网流式广播(注1)的发展,因特网广播也迅速地得以壮大起来,因此,即使身在日本也能很容易地欣赏到原汁原味的美国音乐。
这一切无疑是得益于因特网广播。但是,今年5月21日,美国的绝大多数广播电台恐怕不得不面临关门大吉的命运。因为这一天将最终确定因特网广播电台所需交纳的音乐版权使用费,这笔费用和他们的业务规模相比是非常高的。下面,笔者就结合美国新闻媒体的一些报道来分析一下正面临危机的美国因特网广播的现状。
注1:“因特网流式广播(也称为Web广播)”。指的就是“因特网广播电视”(可通过因特网在个人电脑上收视/收听电视或广播节目)中实时播出映像和音乐的服务。在因特网流式广播电视中,除此之外,还有可以点播(On-Demand)的方式来下载并播放映像和音乐文件的服务。
■起因是在美国于1998年表决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围绕因特网广播版权使用的当事方可分为三大阵营。一个是手握音乐版权的美国唱片协会(RIAA: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另一个成员包括美国在线、美国微软、美国MTV网络、美国RealNetworks等公司的因特网流式广播电视业界团体--DiMA(Digital Media Association,数字媒体协会),最后是被称为独立派的众多的因特网广播电台。
一旦因特网广播版权使用费确定下来,那么市场中仅存的也只能是那些加入DiMA的大牌公司了,而目前有数百家之多的独立派广播电台之中的99%都不得不关张大吉。这些独立派现在正在为5月21日这一最后期限而进行大规模的抗议活动。
围绕因特网广播版权使用费的问题,起因是1998年10月美国联邦议会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其中规定了数字化信息的版权保护和使用的问题。同时赋于信息所有者“数字化作品如果在因特网上使用,就可以对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这一法案同样也适用于在因特网上放映和播放的音乐作品。也就是说唱片公司和歌星们获得了“可以对在网络上播送的数字内容收取使用费”的前所未有的新的法律权利。
但是在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由于没有具体地规定作品使用的费用和费率,因此就导致了迄今为止长达三年半之久的纠纷。
■收费标准提案竟相差30倍之多
此后不久,美国议会图书馆下属的版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美国版权局)为了确定依据该版权法的使用费,向美国唱片协会和DiMA分别征求了意见。美国唱片协会提出的费率为“一首歌曲、每一位听众收取0.4美分”或“营业额的15%”。而DiMA提出的意见则是“每小时每人收取0.15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