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国内媒体因报道某些新闻事件而以“诽谤”被告上法庭的事件屡见不鲜,但将作者告上法庭而放走媒体的作法,却是甚为少见。按过往经验,法庭更多的是支持企业的诉求,有人称之为法制的觉醒,认为是企业懂得用法律来维权了。但仔细想想,新闻的监督的权利又被放到哪去了呢?我们发表这篇文章,只是作者的一家之言。维权本是一件好事。但维权的同时,不能干扰了别人的权益。我们只是希望,法律的真空能尽快的被填上,给新闻及媒体以监督的空间。
另据消息:陈毅聪(笔名成一虫)的代理律师,已经正式收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推后审理此案的通知。具体开庭时间另定。
一位作者因一篇普通的企业评论而遭遇中国最知名品牌家电厂商的诉告,这一消息是"成一虫"先生在七月九日收到法院传票传出的:他被海尔告了,只因写了一篇叫《海尔的真相:居危思进》(以下简称《海尔真相》)的文章。
笔者获悉这一消息后,随即阅读了成一虫的这篇文章,以及其收到传票后写的一篇自述。由于不能得到海尔状告成一虫的具体内容,相对来说,笔者获悉的信息并不充分、也不够全面,故无法作孰对孰错的判断。所以,笔者只能从《海尔真相》一文进行事件价值性判断。从全文来看,相对一般评论而言,作者在处理事实及引用数据时已经相当的谨慎,当然,基于事实之上,作者在文章中也表达了一些主观性的价值性评价。意料之中的是,后者表述也最终成为了海尔状告作者的主要理论依据(从作者得传票的自述中获悉)。
暂且抛开这场法律官司。我们看到其实可以看到,状告媒体(及媒体作者)已经成为了一种流行趋势,民间里有个人告媒体妨碍隐私、侵犯名誉等,经济领域与媒体之间的控告也逐渐增多。显然,媒体官司早已不是个案。那么,媒体如何处理与报道/评论对象之间的关系呢?我想,解释这一问题,首先要认识一下什么是媒体的定位,我很抱歉不能引用任何权威性的名词解释来诠释媒体的含义,但我可以知道的是,媒体判断绝非法律判断,媒体逻辑绝非法律逻辑,但媒体引用的事实基础却一定要是基于真实的。尽管国内没有《新闻法》,但这一点准则该是不容质疑的。
可以看来,基于事实性的评论判断是媒体基本的新闻权利(宪法的舆论自由权已赋予媒体),也是外界评论者正当的自由,在经济领域,媒体对公众品牌、上市公司进行事实基础之上的评论自然无可厚非。另外,媒体本身并不具有审判性质,媒体只表达一种态度,它的判断并不完全等同于正确,媒体的理想只能是趋近正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领域的监督不能只靠法律完成,相对媒体来说,法律监督经济行为的成本太高,并且需要非常具体的控告人。而媒体的监督恰恰补充了法律的空缺。这一点,已被许多事实证明,试想,如果不是美国某媒体的揭发,安然、WORLDCOM等经济丑闻怎么可能暴光于大众?司法怎么可能跟进媒体报道而迅速介入?
当然,媒体比法律拥有更高效率时,自然会付出丢失部分法理严谨的代价,这是媒体本身的运作特性和条件造成的。对于公众事物,媒体不可能等每件事情都水落石出才进行报道,否则公众可能会丧失最优先的知情权,媒体也无法再做"新闻"。所以,媒体在报道和评价公众事物时,拥有一定的自由度和弹性是合理的。故,媒体逻辑和法理逻辑是差异的。
拿公众品牌海尔来说,海尔通过其品牌从公众中获得经济利益,必然要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另外,海尔股份亦在国内上市,接受外界事实基础之上的评论亦是自然的。迄今为止,已不止一家媒体对公众公司海尔的保密文化提出了质疑,这其中包括《商业周刊》,《海尔真相》不过是其中之一。海尔控告一个评论作者,不但未给出充分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也没有非常充足的论据,并且其还怀疑作者"与它(海尔)的竞争对手勾结"(根据作者的自述文字),笔者不免要怀疑起海尔在保护自身权利上得当性,无事实基础的猜测是否也有诽谤之嫌?海尔试图通过法律的法理逻辑来约束媒体的评论,这虽然是其自身的合法权利,但这并不能充分表现出一个上市公司诚信和自信,其一,它不正面回答外界的疑问;其次,它不敢面对质疑的声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海尔对媒体逻辑的不理解、不信任也在这次事件中得到了体现。
不可否认,海尔诉告的一个背景是国内媒体竞争进入了白热化时期,媒体行业缺乏一个行之四海皆准的《新闻法》,这样也造成了媒体行业的低级性过度竞争,个别媒体新闻质量下降也是可以看到的,经济领域的一些不实报道也广泛存在。但是,这并不妨碍《海尔真相》文章本身的严肃。
然而,从当前经济环境的大背景来说,无论国内还是国外,上市公司的黑幕和丑闻不断暴露,公众信心正在遭遇极大的打击,此时,除媒体有责任加强对经济领域的监督外,公众公司增加自身的透明度来配合也是必要的,这至少可体现一个公众公司对社会的责任。拿"海尔诉告成一虫"一事来说,即使作者文章存在一定的误解,海尔的最佳办法也不该是法律,从建设性角度来说,最好的办法则是增加更大的透明度,接受公众的监督,清者自清。
国内媒体有这样一种困境,当企业在不断利用"诽谤罪"的法律条例来阻挠媒体监督时,媒体却无法利用宪法赋予的新闻自由权进行合理的自身保护,此种情景无不反映了在国内法律体系在这方面的缺失。这种不健全是否构成了媒体在法律上弱势的现实遗憾?海尔等企业是否借用了媒体的这种遗憾,突显自身强势呢?假如答案是肯定的话,那海尔这个知名品牌的社会责任形象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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