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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就PC等商品“三包”规定答记者问

2002-08-06 10:14顾静 张晓松/(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5日电 今天,国家质检总局和信息产业部 有关负责人就《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出台,回答了记者提出的一些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问: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两个规定内容基本相同。首先对《规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销售者负责的原则、责任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其次规定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操作性条款对修理、更换、退货的操作程序、内容、条件、时间、免责及赔偿后的追偿等作出了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处理三包纠纷的途径,包括民间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法律诉讼。

  问:“一个系统的商品适用一个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

  答: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都是由一系列产品组合而成的系统性产品。一个系统的产品之间具有兼容性,任何一个产品存在兼容性问题,都会对系统的性能产生影响,因此显然以单一产品制定一个规定不切合实际。所以,为保证规定的可操作性,我们根据产品的特点,以一个系统的产品一个规定的形式加以规范。

  问:微型计算机商品的整机是怎么划分的?选购件能退换吗?

  答:微机产品的国家标准是将微型计算机系统作为一个产品来定义的。微机系统包括本规定定义的主机,各种外设、软件和选购件。在市场销售时,有将主机、显示器、打印机一起销售的,有只销售显示器,或者打印机,或者键盘,甚至内存条、盘卡、声卡、网卡的。

  为了适应市场需要,使本规定易于操作,也为了不因系统中某一产品的换退,而导致整个系统的换退,所以本规定将整机分别定义为主机、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绘图仪、磁带机、光盘刻录机、软件等,而不是微型计算机系统。

  由于选购件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修理或不适宜修理,因此《规定》明确了选购件存在性能故障,销售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新的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退货。

  问:微型计算机退货怎么能够做到公平合理?

  答:考虑到微机主机的价格及其与外设、软件产品的配置和兼容性等因素,当销售的产品为微机系统或者含有主机的部分系统产品时,如果主机符合退货条件的,因主机退货致使系统不能使用,会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中明确指出,微机主机商品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将与主机一起销售的商品一并退货。

  而当主机以外的产品符合退货条件的,为了不因此而发生主机和其他产品的退货,使退货既科学又合理,销售者仅对作为整机的该产品负责退货,而不涉及其他产品。

  问:软件产品不能修理,怎么退换?

  答:由于软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不能修理的,只能以换代修,所以软件存在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同样软件。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问:进口的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是否适用本“三包”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均适用该法。因此,进口的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同样适用微机、家用视听商品“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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