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经BP社报道】以美国总统乔治·布什为首于2002年7月制定成立了美国“企业改革法”,围绕着对这一法律的解释,全球各国企业议论纷纷。富士胶卷和大和证券集团推迟了原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计划。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会长为丰田汽车公司的会长奥田硕)则在于10月份提交的意见书中表示“希望不要适用于在美国上市的日本企业”。
此外在2002年12月份,日本经团连副会长西室泰三(东芝会长)在访问纽约市时强调,“实施企业改革法有可能导致在美国上市的日本企业的减少。我们将要求做出适当的调整”。
德国企业也开始行动。在美国上市的戴姆勒·克莱斯勒和拜耳(Bayer)等24家著名企业联名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关于法律适用的意见书”。保时捷(PORSCHE)也推迟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这一事件的影响目前还在继续。
企业改革法这一新法律不仅要求在美国上市的企业经营者签署“结算报告书内容准确无讹”,还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体系以防止在公司内发生违法事件等。目前已经开始实施部分条款,并且计划在今后实施其他条款。
美国在2001年到2002年期间先后发生了安然和世通等公司的巨额假帐事件。由于股市下跌,为了强化对企业的监督,布什急急忙忙制订了该法律。由于该法律适用于在美国上市的外国企业,所以引起了外国企业的反弹。
然而,由于突然被要求执行很多新的规则,外国企业陷入了困惑和动摇,如“日本具有一套独立的企业统治机制,希望予以理解”(日本经团连副会长、西室)。
应该由社长签名还是应该由会长签名?
例如,在决算报告书等中要求由首席执行官(最高经营负责人)签名。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丰田汽车公司的张富士夫社长表示,“此次由我签名,从下次开始可能由奥田(奥田硕会长)签名更合适”。
在日本的企业中一般认为“社长”为经营负责人。从这一角度考虑,由社长签名当然是顺利成章。然而在美国企业中多数情况下会长兼任首席执行官。由于丰田没有设首席执行官的职位,所以不知道是应该由社长签名还是由会长签名合适。
事实上在多数日本企业中,由会长而不是由社长担任首席执行官。如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dvantest由大浦溥会长而非丸山利雄社长、同样在索尼方面由出井伸之会长而非安藤国威社长作为首席执行官签名。
诸如此类的细小的文化差异也造成了一些混乱。由于一旦发现了违法事实签名者就要被处以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这一问题不容忽视。
日本企业还对于其它条款表示担心。新法律要求上市企业设置由独立的公司外董事组成的“监查委员会”。其目的是通过由外部的有识之士监督经营者和监查法人以防止发生会计违规。
但是,这一机制与日本企业的监查体系有很大差异。
在日本企业中,除了设有董事以外另外还设有监查委员,由监查委员会与监查法人一起检查会计及决算是否恰当。在此之上再设立监查委员会的话,则将从根本上推翻现有的体系。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野村证券和索尼等多家日本企业对于这一问题非常忧虑。甚至有的日本企业已经单独向SEC提交了意见书。Advantest的大浦会长表示,“SEC希望聆听日本企业的意见。因此我们将广泛发表意见”。
与美国不同,德国企业的监查委员会也是由企业的职员和股东所组成。所以它们表示,“我们当然会积极配合执行美国的新法律,不过将表达我们的意见”(戴姆勒·克莱斯勒的干部)。
外国企业认为 “同样适用于国外企业”的企业改革法与迄今为止的证券行政相矛盾,从而引起很大不满。这是因为对于外国的上市企业,SEC一直采取优先考虑其本国法律的姿态的缘故。
这一问题只要看一下要求美国企业和要求外国企业提交的结算说明书便很清楚。
美国的上市企业被要求每3个月公布一次结算数据,同时向SEC提交详细经营状况的名为“10Q”的文件。而日本的上市企业只须每6个月提交结算报告书,而且提交文件的内容也较为简单。
此外美国企业还要每年提交一次详细列出经营班子和公司外董事报酬的“DEF14A”文件。但对日本企业则不要求提交该文件。这是SEC为了配合日本法律予以免除的结果。从投资家的角度来讲,企业改革法与其说是为了加强监管和加重处罚,不如说是将责令国外企业增加公开信息放在了优先位置。本来日本企业的经营者自己也不知道领到多少报酬。所以在企业改革法中虽然加入了“当发生事故时由首席执行官和最高财政官(最高财务负责人)退还报酬”的条款,可无法弄清具体报酬这事便无从谈起。
美国国内也有很多困惑
由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及美国那斯达克市场希望增加日本企业上市,因此二者一直在支持免除规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家日本企业的董事透露,“美国方面鼓励上市并且表示决算报告可以半年提交一次”。到目前为止他们一直表示“将适应日本的法律”,现在又突然要求“以美国方式为准”,这种一百八十度大转变确实令日本企业无所适从。
由于企业改革法的影响波及到准备在美国上市的企业,美国方面开始着急。那斯达克的一名干部表示,“关于企业改革法,我们将说服SEC将外国企业排到适用范围之外”。
这样,布什总统和美国国会希望该法律适用于所有上市企业。而另一方面SEC则由于到目前为止承认本国法律,因此不希望由于企业改革法导致行政混乱。而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那斯达克则不希望发生国外企业上市数量减少的局面,因此对于新法大家各有各的想法。
进一步来说,美国企业担心的问题也不少。例如“在监查委员会中必须安排财务专家”的条款。对于所谓的“财务专家”是指明确的资格还是指职务和经验等呢,围绕这一解释争论纷起。
美国沃尔特·迪斯尼特意聘请财务经验丰富的人士担任监查委员会的会长。也有的如美国大型媒体企业道琼斯就表示“待开始实施以后做出判断”。另外,在准备在那斯达克上市的创新企业中甚至出现了“如果为了执行新法律需要额外资金的话,就考虑取消上市”(某证券业相关人员)。
即使是美国的证券业相关人员和企业意见也不统一。布什总统希望监视企业,而企业则希望政府信任企业,两者之间的存在很深的分歧。
布什总统于今年12月份任命威廉·德纳尔德森为新的SEC委员长。德纳尔德森将在2003年决定适用条款的范围和开始实施的时间。德纳尔德森在1990年代前期曾作为纽约证券交易所会长致力于说服国外企业上市,所以一般认为“他会理解外国企业的立场”。
不过他的前任哈贝·皮特委员长是由于未能对会计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态度而被迫辞职的,所以德纳尔德森也可能选择强硬路线。
目前还不知道结果将会如何,不过就日本企业来说,即使在美国上市股票,交易也不太活跃。除了想办法对应法律以外,重新考虑上市的意义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