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山东创意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状告IBM团队一案终于在2002年的最后一天画上了一道休止符。尽管自己的一些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创意公司的法人郑春华在电话上还是按捺不住内心的喜悦。
此案中三被告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BM中国公司)、长春蓝色快车计算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蓝快公司)和济南铁路新科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新科公司)。长春蓝快公司系由IBM中国公司和北京华铁弘达计算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IBM中国公司控股51%。长春蓝快公司和济南新科公司共同设立了蓝色快车济南第一服务站。由于蓝色快车济南第一服务站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存在,济南新科公司作为蓝色快车济南第一服务站的“载体”,承担了蓝色快车济南第一服务站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责任。
在去年12月31日送达的“关于IBM p o s产品售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法院判决书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IBM中国公司、长春蓝快公司、济南新科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原告创意公司的售后服务费人民币3034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3450元为基数,自2001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IBM中国公司、长春蓝快公司、济南新科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创意公司截止到2002年11月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61400元;原告创意公司与被告IBM中国公司、长春蓝快公司和济南新科公司继续履行法院业已确认的产品售后服务合同关系;被告IBM中国公司与原告创意公司继续履行法院业已确认的产品售后服务保证合同关系;被告IBM中国公司、长春蓝快公司和济南新科公司就山东世贸项目的今后合同履行先行向法院缴纳合同履行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驳回原告创意公司超出部分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10元,由原告创意公司负担1010元,三被告负担19000元。
此案中,创意公司举证29宗,IBM中国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
截至记者今天发稿时为止,尚未收到被告是否将会上诉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