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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中国电信业

2003-01-07 09:17刘溟/(ChinaByte)


  自2001年底开始,全球电信业遍地哀歌,唯有中国电信业显得生机蓬勃,通信业务和电信业务的增长都明显高于GDP的增长,然而,考虑我国电信业所面对的现实情况,我们却很难为之喝彩。

  鱼与熊掌可以兼得?

  重组后的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中国电信业5+1(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铁通加上中国卫通)的竞争局面初步形成。

  中国电信业几次改革都是围绕着引入竞争、破除垄断来进行的。从理论上讲,引入竞争的最大受益者应该是消费者,竞争对手的出现将促使昔日的垄断者不断改善经营、降低价格、引进新服务并摒弃任何理所当然的优越感。我们不妨看看过去几年长话费用降低的幅度或者手机普及的程度,这两者都是引入竞争的直接成果。同时我们知道,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是社会总福利,如果消费者得到了更多的好处,那么生产者将面对着更多的"坏处"。著名经济学家开森和特纳认为在自然垄断的行业中引入竞争后破产和兼并将是引入竞争的唯一结果,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引入竞争将是破坏性的竞争。

  经济学家们一直在试图用各种方法在论证对于电信这种"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是引入竞争效率高呢还是保持垄断加强规制效率高,拉丰认为,第一,即使最大程度的考虑竞争的好处,网络建设的重复也不符合效率原则;第二,引入竞争自由化的市场效率取决于市场准入方式;第三,如果只考虑消费者的福利,规制下的竞争将优于规制下的垄断。我们从拉丰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从企业出发考虑,或许不引入竞争较优,从消费者角度考虑,引入竞争较优。

  但是从中国电信行业的监管政策和分拆后的市场状况来看,我们似乎正在渴望得到一种既提高消费者福利又提高生产者福利的局面。

  矛盾

  矛盾在于:

  第一,监管机构对电信企业之间竞争的"越位"干预

  价格机制充分发挥调配资源的作用是市场化的一个基本标志,但是,我国电信行业的价格却很难由企业自己根据市场情况来调整。市场新进入者如果要想采取降低服务价格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客户马上就会被指责为恶性竞争,打价格战,而且监管机构肯定会闻风而动,发令、发文来制止这种"破坏市场"的行为。

  在竞争与管制理论中,普遍接受的是在电信资费管制方面引入激励性管制,即价格上限管制。现代管制理论表明,这种管制政策的主要优点是满足激励相容约束,从而减少管制负担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扭曲。但是我国的电信管制表现出来的是不但有价格上限管制,还存在价格下限管制,同时在一些尚未"市场化思考"的企业里,对这种管制的依赖心理还很强。事实上,如果这种管制并没有体现市场的要求,那么它将扭曲市场结构,同时,企业也会采取各种办法,包括一些真正的"不正当"手段来规避这种管制。

  如果我们电信改革的方向真的是建立一个充分竞争的电信市场的话,那么政府就应该把定价权交给企业,让他们按照各自的成本和市场竞争态势来自主定价。政府所要做的是防止出现联合垄断定价的情况,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如果监管机构始终压抑市场机制作用,分拆后的中国电信业所能做的只能是左右互搏,而受益最大的则是电信设备制造商,而且,从长期来看,左右互搏的双方或多方都不会有动力提升竞争力,提高服务水平,这与提高消费者福利相悖。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生产者利益的考虑,尤其是随着中国电信企业在海外上市,放开价格底限可能会在短期内影响企业在股市上的表现,但是从长期来看,依靠政府保护、垄断概念并不能保证企业在股市上始终受人青睐,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市场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理智的投资人对现阶段依靠垄断或者政府力量表现优异的股票将持什么态度?毕竟他们在韩国和日本已经吃过不小的亏了。

  第二,互联互通问题

  现阶段,我国互联互通问题表现最突出的就是长话服务的接入(如中国联通的长话和其它几个运营商提供的IP电话)、移动网与固话网之间(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与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之间)、不同移动网之间(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固话与固话之间(铁通与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等。

  实现公平接入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内在矛盾,即:新运营商接入网络的条件过于宽松,就意味着将当前处于主导地位的运营商置于不利处境。

  强调互联互通涉及到的还是消费者福利与生产者福利之间的问题,互联互通最多的受益者是消费者,而不是运营商,按照市场机制运营的企业是没有动力实现并维护互联互通规则的,从我国移动与联通之间的数次摩擦事件就可见一斑了。

  按照公平原则,每一个进入市场的竞争者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所以,监管机构必须不断调整策略,制定接入科学、合理的互联价格,确保对每一个运营商来说都公平。

  这些定价方法中包括成本定价法,有效要素定价法、整体价格上限法等,但是这些方法都不是根本性的解决办法。这些方法要求监管机构介入整个互联成本估算过程,这与由市场调节价格的机制性要求不符。伴随着通过监管来解决互联互通问题还产生了一些"副产品",比如使用整体价格上限的办法将产生价格挤兑的可能性,即在满足上限管制的前提下,在位运营商可能制定过高的结算价格和很低的零售价格,从而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

  解决互联互通问题监管机构还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进行资费平衡,避免对运营商的经营决策产生冲击;第二,需要增加基于网络的竞争,使运营商之间处于更加平等的谈判地位,但此时需要防止合谋定高价问题;第三,需要确定合理的结算定价原则,如除了成本因素之外,是否还要考虑需求因素;最后,还要确定成本的补偿原则,比如是遵循前瞻性长期增量成本原则,还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

  虽然我们可以通过给监管打各种各样的补丁来解决一些问题,但是机制性的问题不解决,新问题仍然会出现。

  竞争的后果,谁来承担?

  在评论世界通信破产案时,曾有评论者撰文指出,对于世界通信公司来说,5年来的电信政策的变迁是令其走上绝路的根本原因。

  1996年2月8日,克林顿总统签署的《电信法》生效,美国电信市场从此敞开大门,迎接八方竞争。克林顿宣称,"我们要创建一个开放的市场,在这里,竞争和创新将与光速同行。"于是,这个行业中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许多新公司。这个法案允许各小贝尔公司和一些长途电话公司进入对方的市场,以增加竞争。

  五年之后,电信市场的竞争和创新非但没有能与光速同行,反而陷入了困境,整个行业出现了第一次收入萎缩,电信公司股价暴跌,利润迅速滑坡。朗讯、北电、JDS等电信设备制造商遭遇了空前的亏损,PSINet、360Networks、环球电讯、威廉姆斯通信等新兴运营商纷纷申请破产保护。

  而世通的破产案所带来的影响使得电信行业、债权银行、投资者、债券持有者、供应商、公司员工、消费者,乃至到华盛顿的政治家们的利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对于市场来说,有竞争必然会有胜利者和失败者,而一旦我国的电信企业出现经营危机甚至"破产"的结局,损失最大的将是国家以及相关银行,我们有没有能力来承受下一个"世通"破产的结果呢?如果承担,那么是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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