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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A难打 网络联而不通并非政策的问题

2003-01-20 10:37徐滨 傅继红/(财经时报)


  李国斌非常感叹中国一位经济学家说的话,如果说计划经济的失败是市场经济的胜利,莫不如说是对市场经济的挑战。因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理论与实践只有中国有,其他国家没有。他认为:

  ——访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李国斌处长

  与李国斌谈起CDMA手机难打以及问他这种现象是不是与中国没有《电信法》有关时,李国斌说,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电信改革发展很快,中国虽然没有一部完整的《电信法》,但国家出台的法规、规章都与行业的发展是同步进行的,相比较而言是比较完善的。CDMA难打的问题属于市场经济发育与培育的问题,并不是政策法规有问题。

  为依法管市场奠定法律基础

  据李国斌介绍,1998年以前,国家在邮电方面也有一些政策,但那时候是政企合一,一般都是直接行政管理。

  1988年,国家才赋予原邮电部对通信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并且对行业以外的企业也实施行业管理,因此也要求有一些相应的政策法规做基础,如国务院的54号和55号文件。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对市场规范和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初期阶段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

  但由于规范的对象还处在未改革的状态,因此作用也是历史性的。信息产业部成立后,由于新的信息产业部是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打破垄断、促进发展这样的一个原则进行组建和工作的,因此,在推进法制工作方面得到了全面的提高。这是因为一方面市场主体多元化开始形成,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这时,从企业的角度就迫切需要有个市场的竞争规则。

  另一方面,政府在政企分开之后并不意味着对行业、市场不进行管理,因此政府迫于转换职能的需要,也要求立法。因为不立法,就不能做到依法管理。

  所以,这两个方面的动力都要求信息产业部必须加快立法。5年来,信息产业部在通讯领域立法方面作出了大量的工作,比较重要是国务院出台了3个新的行政法规,即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两个行政法规,一个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一个叫《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尤其是电信条例,第一次以法规形式对电信领域作出了明确规范,是建国以来电信领域有关电信管理的第一个综合行政法规,在业内也被称为“小电信法”。

  李国斌说,信息产业部结合依法管理需要,尤其是改革发展的需要,截止去年底先后颁布了26个部长令,从2002年初开始,又通过了两个部长令——27、28号令。在这20多个部长令中有80%以上是调整电信领域管理内容的,如市场准入、互联互通、价格、建设等一系列问题。应该说这些规章的颁布对政府直接管理向政企分开、依法管理的转变奠定了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

  普遍服务与互联互通

  竞争开始以后,主体和投资的多元化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因为企业追求其利润最大化,投资者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但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它追求的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因此电信条例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国外,一些国家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要求或约束企业要保证实现互联互通、普遍性。条例中有这些内容的规定,将来电信立法也有详细规定,所有电信企业都应承担普遍服务义务。

  现在的问题是,哪个企业继续承担此义务?大家都有义务,等于都没义务,这需要一个转化过程。国外一般有几种做法,一种就是政府设立普遍服务基金,通信企业按一定的业务总量或业务收入比例交钱,谁具体承担普遍服务就按规定给谁予以补贴,这是外国通行的做法。另一种方式,大家竞争、竞价,谁要的补助少,服务还好就决定由谁承担。第三种是由政府指定传统企业承担,同时要有法律保障。要竞争就要有市场机制,要保证在竞争中不至于伤害国民的公共利益,这是立法中很重要的问题。

  李国斌说,现在有很多问题,正如你所看到的,互联互通、普遍服务、市场准入等问题。这些问题,我个人认为,目前主要不是法律不完善的问题,是执行层面的问题。有相当多的问题是由于我们现在处于电信改革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不可逾越的问题。这个问题只有靠深化改革发展、靠市场的有效竞争进一步形成来解决。

  从经济学角度看,网络产业越互联互通,越能实现经济规模,可降低成本,对大家都有好处。大家都应该欢迎互联互通,为什么不欢迎?这里面有深刻的经济原因,目前国家在现行发展阶段在一些领域内实行不对称管制,对那些主导企业实行不对称管制,如价格政策,现在新兴企业与传统企业互联是不结算的或结算不尽合理。若网间不结算,传统企业的网络资源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客观上形成了一方面要无偿提供,一方面还要与我竞争。

  国外为什么愿意联,因为企业会得到相应网间结算。国内的问题是提供网络的一方在许多方面得不到“过桥费”,因为网络之间不结算。那怎么办?还让你免费用吗?所以就出现了互联互不通、通而不联、联而不通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要靠经济调节。互联互通强调的是要实现按运营成本的网间结算,采用经济手段来调节,使企业愿意互联互通。

  中国的互联结算是按资费价格的收费标准,而不是按运营成本标准收费,所以这种结算,不科学、不合理。这些问题都是目前市场上出现的。这些问题主要不是法律问题,但有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当然,总的来说,对于一些比较成熟的政策要法律化、规范化。下一步的立法会将比较成熟的、通过实践比较可行的纳入法律规范之内,使其发挥更好的调节、规范作用。

  未来市场应在法制框架下管理

  李国斌称,未来的市场应该是在法制的框架下,公开、透明、有序的竞争。现在也不能完全抛开一些行政和经济手段,单纯的强调法律手段。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靠法律手段,当然不排除行政和经济手段。中国提出以行政手段为主,经济和法律手段为辅向法律手段为主,行政和经济为辅的这方面过渡。这几年,我们正在努力往这个方向去做,在互联互通、市场准入、普遍服务等方面出台了大量的规定。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从未来的发展方向看,中国在经济转型期间单纯靠法律也是不行的,因为有很多不是法律的问题,如现在的竞争问题有些是商业道德问题。

  我们所讲的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法律原则,也是传统的商业道德原则,做人的原则。因为法律是最低的社会道德规范,法律不能使人和社会高尚。守法是做人的最基本的条件。我们强调法制建设,就是要给市场划一条最低的基本规范,同时培育市场更加成熟。

  随着中国市场化的不断前进,应更多地发挥法律在通讯市场和发展方面的主导作用。在实践中,这方面的呼声也越来越多。我们也正积极做工作,争取在下届政府的领导下,于今明两年将《电信法》起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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