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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老鼠”的知识产权不宜再保护

2003-01-24 11:36陈为民 /(中国经济时报)


  根据美国1998年以前的《版权法》,法人和其他团体拥有的著作权保护期是作品问世后的75年,个人的是作者的终生以及去世后的50年。1928年问世的“米老鼠”到2003年就到期,届时全世界的公众就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这一形象,包括商业使用。

  对迪斯尼和拥有其他版权的好莱坞影视业和唱片业来说,这无疑是灭顶之灾。于是他们花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游说美国国会,其结果就是美国国会根据美国《宪法》第八章的版权条款对其在版权事务上的授权,分别对个人和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的版权延长了20年。

  一个叫埃里克的网站经营者将美国国会告上法庭,埃里克认为国会一再延长版权的保护期限,与《宪法》所规定的“有限时间内保护著作权”原则相违背。他这一提法得到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们的认同,但是美国《宪法》同时又明确授权由国会确定“有限时间”。如果法院推翻了国会的法案,将形成一个谮越了宪法授予国会权力的判例。所以各方都处在两难之间。

  究竟哪一方能够在这场不可妥协的较量中胜利,要等美国最高法院听证会的结果。但是,这里涉及到一个知识产权的本质特点——时间上的限定性。也涉及到一个本质的问题,我们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目的是什麽。

  政府通过法律授予知识生产者以垄断权,就是要实现知识生产的最大化。而作为智力产品的垄断者也必须公开自己的技术、思想,使公众能看到、了解到、得到其中的专门知识,而公众则承认作者、发明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有独占使用、制造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时间性的一个理由是,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具有累积性的特点,任何一个发明、创作,都传承了在先的文明,都是在先前的文明基础上开发的,受到了在先文明的启迪。这就是为什麽法律必须给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规定一个垄断的时限。

  我们设计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刺激人类的创造力,使更多的智力成果被发明出来。这样就必须给智力成果的权利人以利益。但是,更重要的是发展、传播技术和知识,保障权利人与政府、使用者之间平衡。所以知识产权应该是一个功利性的概念,其作用其目的则是推广、知识和使用知识,造福人类。这也就是现今我们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衷。

  我们可以设想美国最高法院可能作出的裁定。一个可能是裁定驳回埃里克的上诉。这样做表面上符合了美国法律的规定,但是却和人们限定智力成果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垄断时间的初衷相违背;同时也和美国宪法的立法原意相违背。另一个可能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对此裁定进行拖延,等待时机。而在此等待的时间里,“米老鼠”依然受到保护。最后一种可能就是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美国国会的做法违宪,并通过这一判例切实对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做出明确规定。这不仅符合知识产权质的规定性,对全世界公众有益,因为这样“米老鼠”这一形象就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使它更广泛传播。“米老鼠”从法律的精神上,从社会的需求上应当属于谁呢?无可质疑,2003年后应当属于全世界。

【责编: 王力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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