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中国新闻社评出了"2002年度中国知识产权百强",中国最大的电信设备企业华为以 111项发明专利、15项实用新型位居榜首;
一个月后,华为被全球最大的电信设备企业思科告上了法庭。
远隔重洋的诉讼再一次向中国企业提出了软件保护的问题。
有人说这是“叶落知秋”,也有评论认为“春江水暖”。无论观点如何,软件保护的重要性已经成为共识。
作为“赶超战略”的核心,稚嫩的民族软件业在成长的道路上,需要应对三重挑战:
一、 思想上:正心诚意,反击“盗版有理”论;
二、执法上:克服积弊,依法惩处各类侵权行为;
三、立法上:找准定位,推动软件企业可持续发展。
挑战之一:"盗版有理"何时休?
知难行易。
曾经有人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在立法上、宣传上,还是实际推动上,已经达到世界最高水平”。事实是:盗版猖獗、企业间的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控制,从源代码、技术文档到用户界面存在大量的抄袭行为,这些已是业界“公开的秘密”;另一方面,盗版者气焰之嚣张、理论之“先进”,倒是达到了“世界最高水平”。
一个有趣的问题是:为什么几年前开始的“盗版大讨论”缺乏建设性的结果?
在千奇百怪的假设和逻辑之下,盗版问题的讨论是无解的。纠缠的情感仅仅有利于制造思想的混乱。
知识产权要保护的是高科技企业还是盗版者,这是一切讨论的出发点。有些人绕来绕去,就是站在软件企业的对立面,兜售“侵权无罪、盗版有理”的“大法”。
应当指出:在讨论中,“公众利益”的概念没有得到澄清。一些人把盗版者的群体权益偷换成了“公众利益”,站在保护盗版者的立场攻击软件企业的合法权益,举着“法不责众”的招牌把"公共利益"当成侵权行为的保护伞和遮羞布;
另一个被滥用的词汇是“利益平衡”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接受什么样的“度”,取决于国情和目标。
揭开锅盖,黯然神伤。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料显示:2002年全年共有112088项国内专利和20313项国外专利获得授权,比值为 5:1;但国内专利中发明仅占 5.2%,其他均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国外专利中的发明比例为 76.9%,这样国内外发明的对比就倒了个,变成5854:15622,也就是 1:2.5;国内发明中技术含量较高的职务发明仅占 53.6%,而国外的职务发明比重达到96.2%,这样一来比值变成 3137:15021,近乎 1:5。
从5:1 到 1:5。这还仅仅是数量上的对比。
在一个知识产权严重不足的国家,大谈“滥用知识产权”对公众利益的“侵犯”,这算哪门子的“利益平衡”?
挑战之二:兑现版权保护的承诺
兑现版权保护的承诺,是克服了心理障碍之后的软件产业必须接受的第二重挑战。
版权也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初级形式,仅保护思想概念的表达形式,侵权成本低。当前软件产品以"文学作品"的身份受到版权保护,和杂技、魔术、玩具积木同列。
现状不如人意,集中表现在企业的维权难度大、打假成本高。从遥远的微软诉亚都案到方正诉高术案、《传奇》私服问题……软件企业得到的都是坏消息,盗版理论"蹬鼻子上脸"也就不难理解了。
从普通消费者到专业技术人员,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径被戴上了大红花。小偷变成了"壮士",强盗也就成了"盗火者普罗米修斯"。有人说中国的软件保护不能"超世界水平",诚哉斯言。中国要想发展软件产业,软件保护当然不可能是"超世界水平"的 - 只不过,我指的是"超低水平"。
版权保护真是"不可完成的任务"?也不见得。
去年版权保护最大的亮点是一部叫做《英雄》的片子。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他的发行和版权保护工作显然得到了"关照"。在首映后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人民群众踏破皮鞋、布鞋和拖鞋,在所有的盗版销售点都找不到《英雄》。
《英雄》的成功案例证明了一件事:打击盗版"非不能也"。这足以鼓励产品同样被刻成光碟贩卖的软件商们。但也有好事者这样理解:除了《英雄》,什么都可以盗 - 谁让你不是"英雄"哩?
挑战之三:明确软件的“终极地位”
从长期来看,软件保护需要从立法上明确"终极地位"。
与此相关,思科的诉讼暗示对软件技术的"专利保护"趋势,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IOS 软件是思科的核心技术产品。在长长的诉讼材料中,思科起诉华为侵犯了思科IOS软件的源代码、文档、用户界面,至少侵犯了五项思科的专利。华为被指控侵犯了版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商标法,诉讼覆盖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最具争议的是:思科在列举证据后援引了华为某高层的一句话:"世界上所有的领先设备供应商都是我们学习(learning)的榜样"。思科认为:所谓的"学习"就是华为无视思科知识产权的无耻(blatant)的复制和侵占。
学习 —— 其实是模仿 ——构成侵权,这个令人费解的罪名基于专利保护的逻辑。也就是说,思科对软件保护的要求超越了版权,逼近专利的水平。思科是否贪心不足?
这场诉讼的背景是:知识产权制度正在产生重大变革,计算机相关发明有可能受到强硬的"专利保护"。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对某项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起初将软件明确排除在外。但在美国法院从立法精神上强调专利保护应及于"阳光下的一切人为事物"(anything under the sun that made by man)之后,1998年7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State Street Bank软件专利作出了经典判决,随后连续判了十多起电子商务的运营方法拥有专利权。在此问题上日本的立场正在向美国靠拢,欧洲人则习惯性地保持一个身位的距离。
计算机相关发明是工业产品,用商标、版权保护不是万全之策。版权保护的只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及其复制问题,专利保护的是发明的技术构思及其应用。虽然专利授权的某些规定与商业软件的特点存在矛盾,但可以在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之间找到落点。
更重要的一点: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标准接近是大势所趋。
寻找突破口
思科起诉华为,使企业的侵权问题浮出水面。
很长时间内,侵权问题被简化成了最终用户的"盗版"问题。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了最终用户的"盗版"问题上,对于软件企业的侵权行为重视不足。
思科的诉讼使用了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提示了全新的软件保护思路:从打击企业侵权入手,先易后难,超越盗版之争,分步解决软件侵权问题。
除了通用软件,应该加强对各类企业管理和行业应用软件的保护。他们的软件不一定在电脑城被传播,但是其源代码和技术文档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形式各异的侵权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打断了研发成果市场化和资本积累的链条,软件企业备受困扰。在当前条件下,法律手段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了。
我们期待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不能再越俎代庖,企业要加强自我保护。如果这次诉讼能帮助中国企业强化版权和专利意识,熟悉有效的法律手段规避风险、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就有可能"从坏事变成好事"。
丑媳妇总要见公婆。面对国际市场,中国企业要想摆脱被动局面,只有加强自主创新,闯过知识产权的"华山一条路"。从善若登,自古皆然。
费厄泼赖不应缓行
思科对华为的起诉吸引了众多高科技企业的关注,国内的舆论以"劝和"为主,有关部门尚未就此表态。
加强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中国政府的严肃承诺。从年前的DVD 专利使用费纠纷,到本田摩托车外观设计案、近日审结的乐高玩具积木案,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增多,这是发展民族产业的必经阶段。
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注定要饱受非议,时间也许能说明一切。
著作权法曾经做了二十二稿。当时一算,"拿来"的外国字典、小说一年要花上百亿元购买版权,舆论大为不平;专利法1985年讨论的时候同样引起一片哗然,被斥为"资产阶级法权";1991年正式通过之后,人们感到:专利促进体系还不够,要继续扩大保护。
中国社会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京、沪、粤等发达地区的各项知识产权指标正在向发达国家靠拢:中国企业开始申请国际专利,并赢得知识产权诉讼;广东企业的专利申请量每年增长 50%;2002年上海的专利申请量位居全国第二,职务发明的比重达 82.5%,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一倍。前文提过,国外专利的职务发明比重达96.2%。
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变化。面对知识产权,抱怨、诅咒,或者临渊羡鱼,都不如退而结网。"风物长宜放眼量",知识产权问题需要以战略眼光冷静应对,撒泼打滚、破罐子破摔的心态越来越没有市场。人们呼唤公平竞争,最担心的问题是:"劣币驱逐良币"。
费厄泼赖不能再缓行了。
想起了NBA。
在全明星赛的最后三秒,面对"必须胜利"的乔丹奇迹般的投篮表演,西部队毫不手软、气势如虹地打进了第二个加时赛。我们的英雄失去了比赛,但比赛本身赢得了胜利。
西部队为什么胜利?因为他们是球员,他们努力打球,他们把球投到篮筐里。他们敬业、聪明、尊重规则,全心全意为球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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