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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该从被动中学会什么?

2003-02-28 14:48ChinaByte记者 王力欧/(ChinaByte)


      最近IT业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不断,媒体对与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新闻保持了高度的关注,但对解决这个纠纷的相关法律却鲜有报道。国内企业该如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主要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关于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

    于1994年4月签署的“TRIPS”协议是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下提出并制定的,主要用于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而在最近华为与思科的专利官司中,“TRIPS”协议被媒体作为解决企业间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依据被频频提及,这是不正确的。

    由于“华为事件”是由思科在美国法院起诉的,所以应当按照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和诉讼法审理。

    “华为事件”的最终结果取决于美国司法机关对华为销售的产品是否侵权的认定。如果认定华为侵权属实,那么涉案产品将全部被禁止进口,华为就会失去美国这块市场。这体现了“TRIPS”协议“将知识产权的保护跟贸易制裁相结合”的原则。

    同时,“TRIPS”协议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予知识产权某种程度的垄断权利的同时,又对这种垄断作出限制。当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了知识产权的争议时,可以由政府或地区向TRIPS委员会投诉,TRIPS委员会再对具体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避免了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禅的单边报复的行为。

   作为被所有WTO国家接受的一个条款,“TRIPS”协议起到了一个基本的指导作用。各国在处理本国或涉外纠纷时,仍以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和诉讼法为主要审判依据。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
  
    “华为事件”中,华为可以向美国法庭答辩、应诉,争取打赢这起官司。但是华为至今尚未应诉,个中原因恐怕我们可以作这样的推定。华为考虑是否应诉无非有两个可能:一是考虑打不赢这场官司,被迫放弃这块市场;二是美国市场利益很大,而且华为也有不侵权的证据,那就应该积极应诉,争取好的结果。如果华为最终放弃应诉,美国法庭就有可能以缺席做出对华为不利的判决。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发明者在其发明公开以前提出专利申請。但在美国,法律规定了1年的等待期,即一个外国发明者,只能在他的发明公开(指第一次使用或发布)12个月內向美国提出专利申请,之前不能提出申请。

    从申请专利到获得专利权,一般需要2-3年时间,一旦申請人获得专利权,就可以要求专利侵权人赔偿损失. 如果专利权的所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专利权被侵犯之日起6年內不向法院起诉,他所能获得的赔偿和要求对方停止侵权的权利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果某项发明是在美国境內完成的,那么申请人就应该在美国首先提出申請,美国政府在审核该项发明是否符合美国国家安全的利益后,如果认为这项发明与国家安全有关,美国政府就会要求发明者保持秘密,不让该发明公布于众,並给发明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除了这种特殊情況外,如果该项发明已在美国注册並获专利权,该项发明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国家申请专利。

      产品未动 专利先行
  
    一项技术在某个国家获得了专利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国家必然获得专利,这是由专利的地域性原则决定的。

     据统计,我国十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一年在国外就申请四五千件,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而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也印证了这种差距。最近两年,在华申请电子信息技术的发明专利,有88.5%来自国外,在我国百强电子信息企业中,拥有专利的只有40多家,而50多家企业的专利拥有量为零。以前像IBM公司将自己众多的专利看作是公司技术领先世界的体现,后来,IBM逐渐把它视作商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功的将它转变为公司的利润源泉,IBM年度利润的81亿美元中,专利转让就占了17亿美元。

     有专家认为,先有知识产权的市场,再有整个市场,这应当是中国企业在竞争中急需树立的战略之一。(未完,请看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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