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看《南方周末》,发现了“专家在线”中阚凯力先生的一篇文章,文章称“支持移动降价,反对单向收费”,读过之后却发现有许多不解之处,冒昧向阚凯力先生求教。
第一:是不是因为降了价盈利还不错就要继续降价呢?
先生在文中开篇指出支持移动降价,这一观点,笔者非常同意,之所以同意,是因为笔者站在移动通信的消费者立场上。而不是像先生所言的那样,“自去年联通推出CDMA以来,我国的移动价格大战已经达到了空前的水平,除了个别特大型城市以外,各地都早已全面突破了信息产业部所规定的每分钟4角的通话费标准,而减免月租费和漫游费的做法也比比皆是。即使如此,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在年终的盈利状况还是很好。一切充分说明,我国移动通信的资费水平具有较大的下降空间,完全可以下调。不仅如此,继续坚持原来所规定的政府定价标准不但已经失去了意义,反而会进一步促进恶性竞争,加剧市场价格体系的混乱,下调资费已经有了很强的必要性。”
对于笔者这样对经济学,当然,是传统经济学而不是什么“体验经济学”略知一二的人来说,很难看出,中国移动和联通在“突破了信息产业部所规定的每分钟4角的通话费标准”后还有着不错的盈利状况与“下调资费已经有了很强的必要性”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中国移动和联通作为企业是不是因为降了价盈利还不错(虽然比不降价盈利要差)就要继续降价呢?
从阚凯力先生的论述以及提出的建议中(推行政府指导价),可以发现,先生在看待中国移动和联通时,仍然把他们当作了“老中国电信”,把他们看作了制定资费与执行资费二合一的主体。对于老电信那样的垄断企业,采取政府指导价甚至于政府定价都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以实行的,但是对于现在中国移动和联通仍然采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措施就显得有些牛头不对马嘴了。
在竞争与管制理论中,普遍接受的是在电信资费管制方面引入激励性管制,即价格上限管制。现代管制理论表明,这种管制政策的主要优点是满足激励相容约束,从而减少管制负担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扭曲。但是我国的电信管制表现出来的是不但有价格上限管制,还存在价格下限管制(所谓的政府指导价正是这样的一种管制模式),同时在一些尚未“市场化思考”的企业里,对这种管制的依赖心理还很强。事实上,如果这种管制并没有体现市场的要求,那么它将扭曲市场结构,同时,企业也会采取各种办法,包括一些真正的“不正当”手段来规避这种管制。
如果我们电信改革的方向真的是建立一个充分竞争的电信市场的话,那么政府就应该把定价权交给企业,让他们按照各自的成本和市场竞争态势来自主定价。政府所要做的是防止出现联合垄断定价的情况,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企业来说,降不降价要看对自己是否有利,即便降价,企业也要获得总利润、市场份额等方面的收获,如果,做不到这些,企业断不会选择降价,即便政府强制降价,那也是强扭的瓜不甜,由于条件所限,笔者无法得到一些关键数据来判断移动通信降价是否合理,但是依照阚先生的身份,得到这些资料并不困难,但是先生却并没有充分利用他们来告诉大家降价合理与否,而是和记者随便摆了摆龙门阵,这让笔者不禁为采访先生的记者感到悲哀。
第二,手机双向收费天然合理?理在哪里?
先生在文章中说,“手机双向收费天然合理”,列举的理由是:
第一,由主叫方手机到移动通信的交换机与由交换机到被叫方手机所占用的系统资源相同,其成本也相同。
第二,有的用户可能认为自己打电话更重要,更愿意为此而付费;而有的用户可能认为自己更愿意接电话并为此付费。
从先生所列的理由上看,不但从生产者角度说明了双向收费合理而且从消费者角度说明了双向收费合理,乍看上去,滴水不漏,但是,笔者以为,先生所列举的理由并不是那么“天然合理”。
说主叫与被叫同样占用系统资源,成本相同,就要双向收费,在笔者眼前似乎再次出现了“老中国电信”那伟岸的身影,当垄断者制定价格时,是按照生产者需求曲线来进行的,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单向收费还是双向收费,只要能保证生产者的利润就行了(当然,还要考虑“政府限价”),但是,老中国电信被一分为几后,这种垄断已经被打破了,在这时候,企业定价时不但要看生产者需求曲线还要看消费者需求曲线,只有在消费者需求曲线上得到的利润最大点才可能是企业真正的利润最大点,此时此刻,抱着“成本相同,定价相同”的想法来制定价格就显得有那么一些不“与时俱进”了。从先生的论述中,可以再次证实,先生的即便不是停留在计划经济桎楛中,也是停留在了垄断思想中。
至于说消费者愿意接受双向收费的理由,笔者不打算进行反驳,看一看从1997年开始的双改单呼吁就可以知道事实是什么样子的了。
在现在这种垄断格局已经被打破的情况下,电信运营商在制定价格的时候,更多的考虑是应该放在消费者身上,要考虑双改单是不是能促进消费增加,并使得企业的利润增加,而不能停留在“我付出了成本,要直接收回”这种直线思维模式上,要在定价策略中把市场机制、消费者需求考虑进去,当然,这种“曲线救国”的模式要求企业付出更多的思考和努力,这也要求阚先生这种专家付出更多的努力。
第三,谁的习惯?
阚先生文中称“绝大部分消费者要求手机单向收费,其根源来自于长期使用市话的习惯。”并解释说“市话的单向收费必须有两个先决条件:第一,市话的资费水平比较低。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主叫方不但可以不计较替对方‘埋单’,而且不会影响自己的使用习惯。第二,市话基本上都是垄断经营的。既然主被叫双方都属于同一个电话公司,所以公司由一方收费与分别由两方面收费没有区别。但是,这两个条件在移动通信业务中恰恰都不存在。”
在此,笔者以为,与其说消费者是因为市话单向收费的习惯而要求移动单向收费还不说是移动因为双向收费的“习惯”而拒绝单向收费的改变。
先生称市话的垄断经营在移动业务中不存在,我想,先生说的是现在,但是在老中国电信的时代,垄断经营的移动同样是双向收费的啊!我想,要是在电信价格听证会上,先生为双向收费辩护所找的理由恐怕很容易就会被驳回了。
我以为,恐怕垄断时期的双向收费之所以出现,那是垄断者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而双改单一直实现不了也是因为运营商认为双向收费能获取的利润更高一些,这同样是一种习惯,一种获利习惯。
先生认为“单向收费将使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进一步恶化”,在这里,先生似乎开始用市场经济的眼光看问题了,但是,先生恐怕又错了。
从市场机制来看,实现公平接入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内在矛盾,即:新运营商接入网络的条件过于宽松,就意味着将当前处于主导地位的运营商置于不利处境。市场份额领先的运营商是没有动力实现并维护互联互通规则的,从我国移动与联通之间的数次摩擦事件就可见一斑了。
按照公平原则,每一个进入市场的竞争者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所以,监管机构必须不断调整策略,制定接入科学、合理的互联价格,确保对每一个运营商来说都公平。
这些定价方法中包括成本定价法,有效要素定价法、整体价格上限法等,但是这些方法都不是根本性的解决办法。这些方法要求监管机构介入整个互联成本估算过程,这与由市场调节价格的机制性要求不符。伴随着通过监管来解决互联互通问题还产生了一些“副产品”,比如使用整体价格上限的办法将产生价格挤兑的可能性,即在满足上限管制的前提下,在位运营商可能制定过高的结算价格和很低的零售价格,从而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
解决互联互通问题监管机构还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进行资费平衡,避免对运营商的经营决策产生冲击;第二,需要增加基于网络的竞争,使运营商之间处于更加平等的谈判地位,但此时需要防止合谋定高价问题;第三,需要确定合理的结算定价原则,如除了成本因素之外,是否还要考虑需求因素;最后,还要确定成本的补偿原则,比如是遵循前瞻性长期增量成本原则,还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
虽然我们可以通过给监管打各种各样的补丁来解决一些问题,但是机制性的问题不解决,新问题仍然会出现。
之所以说这么多,是想说明,互连互通问题在市场机制下是无法完美解决的。但是,互连互通却可以使消费者获得利益,这也是政府一再强调互连互通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调节可以说是唯一的出路,而我国政府也正是在这么做的。因此,互连互通问题已经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出现了。
在这种情况下,说双改单恶化互连互通问题已经没有意义了,除非双改单能动摇政府执行互连互通制度的决心。
所以先生用互连互通问题的恶化来说明双向收费的合理恐怕是牵强了。这是笔者对移动通信收费问题的一些看法,冒昧的向阚先生求教,冒昧之处还望见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