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移动领域的价格战频频升级,单向收费在全国竞现苗头,一场围绕单向收费的价格大战,在全国范围内摆开了阵势。其实,早在2001年尤其是2002年,各大电信运营商为了各自的市场份额,就纷纷祭起价格战大旗,使得电信企业之间的价格战此起彼伏,恶性价格战等恶性竞争行为也伴随而来,并愈演愈烈。从最初的话费打折、免月租费、送手机,到后来低廉的“网中网”通话费、试行单向收费、接听来电包月,直至设置互联互通障碍、砍断电缆等,几乎到了完全不顾行业持续发展的地步,给企业乃至整个电信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是什么孳生电信企业间的恶性价格战,又是什么让电信市场恶性竞争行为屡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呢?有电信专家一针见血指出个中原因:互联互通条件过于宽松。
互联互通宽松条件为价格战创造了条件
众所周知,互联互通是电信业引进和开展竞争的关键因素,因为互联互通条件的高低决定了市场进入门槛的高低,影响着市场竞争的程度。因此,国际电信业对于互联互通的条件存在两种取向,一是制定宽松的互联互通条件以尽快地引入竞争,一是制定较高的网间结算费率以形成有效竞争。实践证明,这二种取向的优劣都十分明显。
互联互通的宽松条件,降低了电信市场进入的门槛,的确有利于引进竞争,但却无法保证引入有效竞争和杜绝“小猪”现象。首先,由于市场进入门槛低对于进入市场者的要求就低,无法保证新进入者的资质,难免有浑水摸鱼者和抱着短期利益目的者混杂其中;其次,合作竞争的基础脆弱,存在进行“撇奶油”经营的可能性,并会导致高端市场争夺激烈而中低市场却无暇顾及,形不成有效竞争;第三,可能会因为高端等局部市场的竞争过于激烈而引发整个市场的混乱,使竞争走进无效,甚至走入误区走向恶性;第四,由于互联互通条件的宽松,新兴运营商使用主导运营商网络的成本很低,就往往会导致新兴运营商只是收取眼前利润,不愿意兴建网络,不愿更快地发展壮大和承担普遍服务义务,产生“小猪”现象。
确定较高的网间结算费率,抬高电信市场进入门槛和竞争成本,它虽然无法快速地为电信市场引入竞争,但却可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有效。由于新兴电信运营商利用主导运营商网络的成本较高,使其不会轻易以价格战的方式去争取客户,或不考虑市场的整体性而在某一细分市场上进行孤注一掷的竞争,从而避免了恶性价格战和竞争不均衡等现象出现。同时,由于主导运营商在互联互通的网间结算上得到了应有的补偿,使其仍有实施普遍服务的动力,也使电信业的普遍服务精神得以体现。
从信息产业部2001年颁布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看,我国政府目前在互联互通问题上的政策取向是偏向于前者,即互联互通条件宽松。应该说,这一政策取向为我国电信市场竞争格局的快速形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监管政策的推动下,各大运营商纷纷签订了网间互联合作协议,促使互联互通工作取得了质的进展。但是,宽松的互联互通条件,再加上原有已经实行的非对称管制政策,使得新兴的运营商享受到“双重优惠”(即互联互通的低成本优惠和非对称管制的政策优惠),却为价格战创造了条件。
互联互通条件的宽松即低费率的网间结算体系,为享用互联互通的新兴运营商创造了巨大的利润空间,为其打价格战提供了可能。以IP卡市场为例:国家现行规定IP国内长话0.3元/分钟,而对固定网的网间结算价格仅为0.06元/分钟,结算价格仅是全部通话费的20%。从这种价格比例来看,对于IP电话运营商而言,他们的IP电话卡销售价格只要超过国家规定价格的2折以上,他们就不亏本,超出部分就可以视为IP业务的净收入。正是由于新兴的IP电话运营商有着高达近80%的价格活动范围,才使得各个IP电话运营商为了争夺市场,不惜竞相降价。在其它业务市场上,情况也大低如此。于是,电信市场上价格战就此起彼伏,屡禁不止。
本来在竞争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价格战是一个必经的阶段,但一旦价格战走入误区,演化为恶性价格战后,那么就会引发一系列的恶性竞争行为,给市场带来诸多的伤害。
价格战走入误区引发系列恶性竞争
电信业最早的价格战就是始自IP电话卡市场。其时,吉通为打开市场,首次将IP卡价格“跳水”至五折以下,IP卡也因此成为吉通的主要收入来源。随后,联通、原网通都奋不顾身加入IP卡打折战,从七五折降到六五折,甚至更低,致使IP卡市场乱成一团糟。
起源于IP卡市场的价格战战火,随后几乎蔓延到了所有电信业务领域,并不断升级,甚至走进恶性价格战的误区。以移动领域为例。从最初的低价入网、免费入网、话费打折,到后来的免月租费、送手机,直至许诺低廉的“网中网”通话费,最近又传全国多个地方实行单向收费……其目的就是突破国家资费政策的禁区,直接或间接降低价格,以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更多的用户资源和市场份额。市场上的降价行为是最容易被挑起也是最容易被对手模仿的。为了在价格战中抢占上风,避免在竞争中遭受损失,运营商们几乎是使尽了浑身解数,只要有一个企业降价,其他企业必定马上跟进。于是,价格战在全国此起彼伏,打得昏天黑地,许多地方电信业务的实际资费水平已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甚至到了完全不顾企业和行业持续发展的地步。
价格战的愈演愈烈,并不断地走向恶性价格战,市场上种种恶性竞争行为也随之粉墨登场:有的运营商擅自将不同电信业务捆绑销售;有的运营商为了规避资费政策,推行移动电话包月制,实施变相单向收费;有的运营商通过专网或专线等方式将国际及国内长途电话转变为本地电话,将国内甚至国际长途接续费转变为本地接续费;有的运营商甚至人为设置互联互通障碍,砍断竞争对手的电缆等,以限制竞争对手……其中,典型的莫过于2002年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在CDMA以及2.5G移动通信上针锋相对的竞争。号称“建国以来最大的互联互通事故”的四川德阳事件就是双方价格战的后果。
由此可见,宽松的互联互通条件是电信市场恶性竞争的祸根。
恶性竞争行为,对电信企业和电信行业的持续发展后患无穷。一方面,价格战已使市场搞不清企业的正常价位是多少,降低用户对电信服务的信任程度,扭曲用户的电信消费心态,使用户对电信价格和服务消极观望,恶化了电信业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则使电信运营企业,尤其是实力不是很强的新兴运营商深陷其中,无暇也无力去谋求企业的长远发展,更别提为行业发展作贡献了。一个例子是,长期低价打折的原吉通重庆分公司占领了重庆大部分IP卡市场,但2001年7月底,吉通重庆分公司竟因无钱支付IP电话的网间结算费用而被重庆电信公司告到仲裁部门,原因就是价格战使重庆吉通利润率大降,增量不增收。还有一个例子是,中国联通为了迅速发展CDMA用户,采取了买话费送手机的拔苗助长式的发展策略。这既违背了市场发展的应有规律,扰乱了市场秩序,扭曲消费者的心态,引发运营商产生博弈心理,导致一系列不合法竞争行为的出台;又拖累了企业的效益,使企业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服务中,造成CDMA网络盲点很多、与GSM网互通不好等问题。
因此,对我国电信业而言,要保持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势头,当务之急就是要管住市场,杜绝恶性竞争行为。而这一切要求相应的监管政策必须根据电信市场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地调整。
监管政策应与时俱进
我国现行的电信监管政策是在不断分拆重组的电信改革中逐步制定的,在急剧动荡的改革中,这些政策对促进电信业的发展和竞争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在改革进入相对稳定期之后,尤其是在电信市场已经渡过竞争导入期,相应的竞争格局已经形成之后,相关的监管政策也应与时俱进,更多地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让市场规律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
首先,应根据市场发展的要求,在成本核定的基础上调整互联互通网间结算费率,以充分发挥互联互通条件对市场竞争的杠杆作用,加强对市场管制。市场进入门槛高低的确定也就是市场准入管制,它是电信业的规模特性、外部性和资源有限性所要求的,是建立电信业竞争架构的关键。而互联互通网间结算费率的高低则是决定电信市场进入门槛高低和调整市场竞争程度的关键性因素。从世界各国电信发展来看,市场准入管制都奉行前期较松,形成竞争后则有适当紧缩的趋势。如英国,在电信市场开放初期,监管部门为了形成有效竞争,对新进入市场的运营商曾经采取了一定的鼓励措施。在市场竞争已经形成后,英国的监管部门也不再热衷于鼓励新进入者了,而是更多地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强调由市场规律发挥调节作用。因此,我国电信监管政策应根据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形成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网间结算费率,即在成本核定的基础上调整互联互通网间结算费率,以提高市场竞争门槛,加强对市场管制,杜绝恶性竞争行为,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
其次,逐步取消非对称管制,建立公平有效竞争机制,打造全业务运营商。经过改革,我国电信业已形成“5+1”的市场格局,运营商“独大”现象已经消失,非对称管制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目前,混业竞争时代已经到来,全业务经营的趋势渐趋明显,单一的业务运营肯定将加大运营商的风险,不利于整个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应调整管制政策,逐步取消非对称管制,打造全业务运营商,建立公平有效的竞争体制。
总之,杜绝恶性竞争、维持适度竞争、促进行业发展是电信监管政策的主要目的。要在我国电信市场建立起有效竞争格局,当务之急就是要与时俱进地调整现有的监管政策,制止恶性竞争,鼓励服务竞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