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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监管互联互通为何主抓成本结算?

2003-03-05 10:09林敏/( 通信信息报)


  互联互通是电信业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下一轮改革的难点,其中互联互通的成本结算是关键。为此,本报记者日前专访了互联互通成本资费研究专家、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的覃庆玲。

  记者:据了解,日本的网间结算费很高,并随时调整网间的互联互通政策来保证公平;而英国监管的第一任务是确保公平接入,英国在制定互联互通费用上非常合理,经过多年的摸索,英国的电信监管机构介入整个互联成本估算过程。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运营商提供财务报表,监管机构对其进行分析,不断加深对实际互联成本的了解,最后制定出基于成本的合理互联费用标准。请问这对国内有何启示?

  覃庆玲:互联结算费是互联互通工作的重要方面,它可以作为监管部门借以保持电信市场有效竞争架构的杠杆之一,对网络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和有效利用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同时也直接影响着运营商的投资决策。

  国际上互联结算费有四种制定方法:主叫端收费、零售价格、收入共享和成本导向。主叫端收费是指所有主叫端的营业收入全部归主叫端运营商。这种方法忽略了网间结算,不利于公平竞争,甚至会造成各运营商对来话进行限制。它适用于两网成本差异不大、来去话业务量大致相等或者互联成本甚微的情况,多为互联网网间结算所采用。

  零售价格(资费法)是指主导运营商以零售价(资费)向要求互联的其他运营商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零售价由监管部门确定而不是由运营商确定。这种方法简便易行,通常适用于竞争初期。其缺点是缺乏合理性,不能准确反映互联所消耗的成本,不利于新进入的电信运营商参与市场竞争。我国目前暂时采取这种方法。

  收入共享是指互联双方通过政府规定或者双方协议,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配与互联有关的收入。这种方法在资费背离成本或者资费不平衡时更加容易被理解和采用,适用于成本无法测算时的网间结算。缺点是在竞争市场条件下不合理,不利于激励运营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缺乏成本做基础,双方往往各执己见,难以达成一致协议。

  成本导向是以互联所耗费的成本为基础来确定互联结算费。这种方法更为公平合理,适用于竞争市场条件,但是耗时耗力,确定成本模型往往周期较长。如日本的长期增量成本模型在英、美专家的帮助下,花了两年零四个月的时间才完成。

  在我国,由于多年来垄断经营造成的电信业务成本核算不健全的弊端,使得网间结算已经成为网间互联管制的一大薄弱环节。与英国和日本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的网间互联费用的制定和执行都欠缺科学性。首先互联互通费用的制定不是以成本为依据而建立的;其次互联互通费用的制定没有充分发挥和调动运营商的力量,未能体现互联互通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正是由于网间结算费存在科学性和客观性差的原因,导致各运营商之间互联互通不畅,价格仗不断升级,以及互联互通结算收入拖欠太久等现象。而像英国和日本这些发达国家对互联互通费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建立起数学模型,对互联成本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互联互通资费标准,这点很值得我国去学习和借鉴。

  记者:建立以成本为基础的互联结算体系已被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采用。国外互联互通政策为何主抓成本结算?

  覃庆玲:互联费用以成本为基础已经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在成本法中,各国家采取的成本原则不尽相同。美国在1996年以前的十多年中采用的是完全成本分摊的方式,即平均成本原则,日本目前基本上也采取此种方式。1996年之后,美国提出了总要素长期增量成本的原则,欧洲也考虑增量成本原则。各国采取的成本法主要有:

  (1)平均成本原则

  从经济学的概念来讲,平均成本是指单位产量的成本。电信业务的平均成本就是单位业务量成本,即相关成本(支出)除以当期总业务量,得到单位业务量应分担的成本。为公平、合理地计算接续成本,首先要对电信网络成本元素进行划分,然后在平均成本原则下计算接续成本,即先将电信网络中与互联的相关成本分离成传送成本和用户线成本两部分;然后再以平均成本法分别计算互联的单位成本,得到用户线成本元素和传送成本元素。这种方法适用于电信垄断市场,目前有些国家还在沿用这种方法。

  (2)长期增量成本原则

  长期增量成本(Long-Run Incremental Cost LRIC)的经济学概念是为增加一定的产出量而增加的成本,增量成本是短期决策时重要的成本概念,即强调决策的相关成本只限于与该决策有关联的成本项目,也称为某项决策带来的总成本的变化。例如,电信网上某新开业务的增量成本仅等于为增开该业务所增加的额外成本。对于已经开展竞争的电信市场,使用长期增量成本的定价方法比较好,由于这种方法提供一个分析框架,根据这一框架可以估算出竞争市场中使用最新技术和新的运营方式下的成本。一个设计较好的LRIC方法,可以很好地模拟市场的生产和消费状况,使得通信基础设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

  (3)代理成本法

  对于缺乏互联成本数据的运营者或管制机构,可以参照它国互联资费,这种方法即简单又有效。通常情况下,竞争越激烈的市场,互联资费越低。

  记者:从根本上说,要解决当前的互联互通问题关键就是要克服制度上的缺陷,按激励相容的原则,基于成本调整网间结算体系,以充分调动运营商提供互联互通的积极性。如果对新进入者条件过于宽松,使主导运营商处于不利地位,最终将导致恶性竞争,那么政策和机制上应如何调整?

  覃庆玲:如果处理得当,互联互通应该是一件非常有利的事情,既增加了主导运营商的业务收入,又有利于新进入者网络价值的发挥。要想调动运营商对互联互通的积极性,关键是建立科学公正的互联结算资费,同时辅以必要的制度和争端解决机制来约束运营商的不正当行为。

  一般来讲,互联双方对互联的需求程度、紧迫程度是不相同的。主导固定运营商对互联结算费的需求主要基于盈利的目的,因此倾向与采取资费导向的定价方法,要求互联费中包含所有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便保持投资的连续性。新进入的运营商和移动运营商则要求互联结算费要低,计算方法要透明,采取非捆绑定价方法,而且要求互联结算费的确定不以主导运营商的资费为基础。作为监管机构应该兼顾二者的利益,采用清晰、透明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网间结算费。同时要了解和掌握运营商的成本,本着鼓励市场竞争,鼓励运营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以及有利于发挥主导运营商维护和建设网络的积极性的原则来制定网间互联结算的种种管理政策。

  我国在制定互联结算费时,也应该遵循以上原则。首先由电信监管部门制订互联结算费的相关标准和指导方针,运营商之间根据电信监管部门的相关标准及指导方针,通过双边或多边的谈判制订具体的结算费率,当运营商之间不能达成协议或出现争议时,监管部门作为仲裁者介入,进行协调和仲裁。

  政府制定的互联结算费指导价要顾及到各个运营商利益,公平合理地制定互联结算费用,还要建立以成本为基础的网间结算体系,研究并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测算,使之科学、客观、真实。同时辅以有效的互联互通监管政策,对于不遵守互联互通规定的运营商给予严厉处罚,建立互联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解决运营商间的互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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