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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铃声版权费--SP心中隐隐的痛

2003-03-31 10:12  陈龙辉/(ChinaByte)

  (ChinaByte特约稿件 作者陈龙辉)2002年9月20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状告网易手机铃声侵权案公布了裁决结果,--网易因为擅自使用《血染的风采》做手机铃声下载而被法院判定侵权,须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1300元,成为第一个在手机铃声版权官司中受罚的门户网站。该项目的合作者北京移动也因此坐到了被告席。

  几乎与此同时,国际唱片业联盟(IFPI)北京代表处代理人--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也给国内著名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Tom.com公司发去律师函,要求三家网站停止短信点歌业务服务,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

  应该说,在手机铃声的维权方面,一向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略微滞后的中国反而走得很靠前。许多提供铃声下载服务的SP(服务提供商)也一致认为音乐著作权应该得到保护,同意支付版权费用,不过他们对著作权协会的收费方法却有颇多微词。

  两条收费规定,抬高了价格打击了小SP

  这些收费规定可谓用心良苦,被某SP的产品经理形容为“劫富杀贫”。

  在版权费征收比率方面,目前音乐著作权协会向SP征收14%的版权费,而且规定,铃声单价的14%要是不足0.14元的时候,按0.14元收取。

  这无疑替SP的铃声下载服务规定了不少于1元的单价。这个单价事实上超过了SP们原先的价格预期。在被要求征收版权费以前,许多网站的铃声下载单价一般是0.5元/首,扣除运营商的费用后还能保持0.3-0.35元的收入,但如果再交掉版权费用只有接近0.2元的收入,算上数据误差的话,收入就更少了。而SP还需要维持大量的人工、宣传成本。所以保留0.5元的价格根本不可能,事实上后来的服务商提供的铃声下载单价基本都在1元-2元间。

  高价格的结果是打击了中小SP,扶持了大SP。像新浪、搜狐等SP因为拥有浏览量巨大的网站,就不必另寻宣传途径,增加宣传成本。但大多数SP不得不依靠报纸广告、宣传卡片等途径进行推广,成本高昂。

  另一条规定就是,SP必须预付保障金,数额为:使用歌曲在2000首以内的每200首歌曲10000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5000首以内的每200首歌曲15000元人民币……。而且预付版权费保障金即便SP的业务未达到这个量也不予退还,这样的做法无疑给提供铃声下载服务增加了一道门槛。假如某SP拥有2000首歌曲的话,那么它应该预付10万的版权费用,如果单价为1元的话,这就意味着它每天的铃声下载数量必须超过2000条,否则它向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的版权费比率实际上就远远大于14%,理论上说,经营的不好的话,这个比率可以是无穷大。

  如果说预付费的规定是打击中小SP的话,那么根据音乐使用量的多少采取浮动收预付费数额的做法就是典型的“劫富”了。按常理是使用越多越优惠,但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收费方法不但是逆向思维的典范,而且是“吃大户”的典范。毕竟从大户手里拿钱相对容易,而且大户市场大,不会因此放弃这项服务。

  当然,所有的费用最后都会摊到用户的身上。

  著作权协会的版权费征收比率无标准可循

  版权费征收比率高低,似乎不是协商的结果。《新闻晨报》2001年8月的报道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证部的马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首乐曲每被下载一次,该乐曲的作者就会提成网站所得费用的15%。一年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02年接受《北京晨报》采访时表示,“计划对所有在网站上提供手机音乐铃声下载服务的公司提起诉讼,从这些网站上下载音乐应收取5%-10%版权费”;而去年的一些实际签约时征收的比率为20%。今年和SP新签的协议则是14%。笔者为此采访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富有经验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胡小顺律师,据他介绍,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版权费用收取的额度,著作权人向使用方征收多少版权费用,基本上是由双方商定的,因此音乐著作权协会调整版权费收取比例是正常的。事实上,这个比例往往与市场需求状况有关。

  但大多数的SP还是认为该比率过高,因为他们同时还要向移动运营商交纳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和通信成本,层层交费后,所剩无几。而提高价格的毕竟会影响到业务总量,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该项业务的发展。

  没有给SP足够的信任

  当然,SP的铃声下载次数是需要由他们自己报给著作权协会的,因此著作权协会有理由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置疑。深圳一家SP在与著作权协会签约的过程中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双方在确认了所有条款后,却在补交版权费方面遇到了障碍。著作权协会无论如何不相信这家SP的铃声下载数量,坚持不按对方报的使用数量收14%的补交版权费,而是一次性收取10万元了事。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拖了进两月,至今没有结果。

  其实SP的铃声下载次数相对来说,要容易得多,毕竟SP们要通过运营商来实现铃声下载,实现收费,所以下载次数在运营商那里较精确的数据。上述那家SP尽管一再表示数据是真实的,并且可以到运营商那里查证,但仍然动摇不了著作权协会的“一口价”。该运营商产品经理无奈地说,我们绝对愿意交版权费,但我们也不想多交那些冤枉钱,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这是原则问题。

  不过现在各地运营商已经要求SP近两月内必须出具相关授权证书,否则将停掉该业务,看来这家SP如果想继续开展铃声下载业务,也只好把“原则问题”抛到一边去了,除非他们直接找著作权人或一些唱片公司获取授权,好象他们现在也正在这么做,不过这将会是一项非常吃力的工程。

  信任都是相互的,由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国内目前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具有一定垄断地位,满肚子委屈的SP们也提出了他们对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疑问。

  代理曲目的认定

  正如著作权协会怀疑SP的数据一样,SP对所交费用也有怀疑。目前在协会管理的曲目认定方面,SP完全没有知情权。著作权协会要求SP报曲目(该曲目在SP的网站上可以一览无余),而后根据所报的曲目确定代理歌曲,也就是说,管辖的曲目是由著作权协会说了算的,SP根本无从查证。正与著作权协会联系签约的某SP吴先生说,协会的人拒绝开放其管理的曲目供查证,声称已提供给移动运营商,让他去找运营商查证,而事实上运营商那也没有。吴先生表示,其实他想获得曲目的目的不是为了查证,而是为了根据曲目选择自己提供的下载曲目,去掉一些冷门歌曲以便降低成本。

  代理的费用是否发到著作权人

  这也是SP无法监督的事情,当然,许多SP都认为没有必要怀疑作为代理机构的著作权协会,向著作权人发著作权所得是他们应该做好的工作,毕竟协会将从所收取使用费的扣下20%作为协会的日常管理支出。


  移动运营商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其实在音乐著作权协会和SP之间,移动运营商应该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去年著作权协会状告网易的同时,就把北京移动也拉了进去。尽管去年12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运营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及内容提供商13家网站代表签订了音乐著作权保护合作备忘和许可使用两份协议,移动公司也在今年三、四月份开始硬性要求SP必须获得授权才可以开展铃声下载业务。但它实际还应该承担起代收版权费的职责,因为SP的收入都由运营商代收,运营商替著作权协会扣取收版权费的可操作性很强。而且应收费用无论SP还是著作权协会都肯定能接收,双方也就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猜疑。

  从这个角度上说,运营商有责任在SP和著作权协会之间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完)

【责编: 田英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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