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它还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
中国“入世”大局落定
政府采购勿拉后腿政府采购工作自1996年在全国铺开已有5个年头,尤其自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1亿元,增长至2001年的600亿元,其规模连年翻番,范围也由单纯的货物类扩展到工程类和服务类,但是在有关“入世”的讨论中,政府采购却是一个冷门话题,将其与WTO联系起来的评论和报道也不多,这可能是因为我们在WTO的几项主要多边协议中没有包括政府采购的内容。WTO的《服务贸易协议》中规定,政府采购服务不受“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及具体承诺的义务约束。
据《WTO入门谈》一文介绍,WTO有一个《政府采购协议》,只不过它不像我们比较熟悉的多边协议,而是“诸边协议”,也就是说,不是所有WTO成员都签署,只有部分成员签署了《政府采购协议》,它只对签署协议的成员有约束力。1979年以前,各国政府采购是封闭的、不对外开放。1979年,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政府采购协议即《政府采购守则》,将关贸总协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延伸到政府采购领域。但这个守则包括的范围有限,也没有强制性,当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10个成员。从此,政府采购从一项财政政策延伸为一项国际政策,到1996年,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二十多个成员,几乎都是发达国家和地区。
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从目前报道看,我国尚未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但在中美世贸双边协议和中欧世贸双边协议中,还是涉及到了政府采购。
据WTO信息查询中心网站公布的中美世贸双边协议,第(17)条“国有和国家投资的企业”有以下内容:中国同意保证国有和国家投资的企业将只基于商业考虑进行采购和销售,使美国公司有机会在不受歧视情况下在销售和采购方面进行竞争。中国还同意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这些企业的商业决策,除非是以和世贸组织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为了尊重世贸组织关于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的规章,这些企业必须遵守世贸组织的纪律。该内容下另有两个附则:(1)这些企业在商品和服务方面的采购不构成“政府采购”,因此必须遵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2)根据世贸组织《津贴和补偿措施协议》澄清这些企业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