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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你的短信被人窥视

2003-04-16 15:08  张翼轸/(ChinaByte)

  在一次业内聚会中,曾经和一位做短信的朋友以及一位腾讯的朋友聊天,腾讯的朋友说起短信行业的诸多猫腻,说都不敢把手机号给任何的SP,虽然说的都是事实,可是那位做短信的朋友毕竟面子上也不好过,于是也说起了QQ,说挺害怕自己在用QQ与人聊天的时候具体聊天的内容会被腾讯的哪位朋友通过内部的系统偷窥到。对于这个问题,腾讯的朋友自然解释到,QQ是IP对IP的,消息往来并不经过腾讯的服务器,所以想偷窥也不可能。当时笔者一句已经到喉咙口的话最后还是咽下去了“一旦你是通过服务器中转消息的话,那么腾讯完全可以偷窥你的消息。更何况,腾讯基于短信的移动QQ某种程度上已经在这么做了”之所以没有把这句话说出口,一来因此彼此都是说笑,太严肃反而不好,二来是我不太相信腾讯会这么做,因为一旦被揭露出来,用户对于QQ这款通讯软件的信心恐怕立刻全消。

  笔者没有想到的是,在这个市场中,不但有人明目张胆的再做这样偷窥的事情,而且还引以为自豪的把偷窥的行为披露出来作为经验传授。

  根据媒体报道“近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在答复省政协委员的提案时也表态说,‘拦截手机不良短信息从技术上来说是不成问题的,难的是拦截不良短信息还未有法律依据。我们现在规定移动用户正常发送短信息每小时最多只能30条,超过这一规定,将要进入检查流程,经辨认无害后才予放行。’”

  看到这则新闻的第一时间,笔者心里就咯噔了一下,我的第一感觉是乔治·奥维尔《1984》中那个统治者老大哥利用双向电视随时监控人们生活的时代似乎一下子变成现实了!请注意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答复,“进入检查流程,经辨认无害后才予放行”,什么是检查?什么是辨认?首先你必须要窥视用户发送消息的内容,才能够执行检查,才能够进行辨认,但是,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有权利窥视用户发送信息的内容吗?

  由于短信还是一个新事物,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用户在发送短信中的隐私权。但是不要忘记了,我们的宪法中可以有相关条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此以外,一些以往对于邮政信件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在短信的问题上也是可以供我们所参考的。笔者以下摘取了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规定:“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综合上述的各项条款,我们必须明白的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受到各种法律的保护的,而短信作为通信方式的一种,同样也是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

  虽然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也属于广东省政府的部门之一,但是它并不属于上述条款中提及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他们对于每小时发送超过30条的用户进行检查的行为更是不符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从这一点上来说,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一种违宪违法犯罪的行为。

  遗憾的是,我们的政府部门,我们的媒体不但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反而是把这种行为作为一种正面的举措来进行报道。

  也许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会为自己辩解,现在垃圾短信的确猖狂,很多用户都深受其害,而且我们也不是对所有用户的短信都进行检查,仅仅是针对那些每小时发送短信超过30条的用户啊。

  但在笔者看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良好的动机并不等于它的行为同样也是正确的。首先,目前没有任何的法律或者是移动运营商与用户的合同中规定每一个用户一个小时内发送的短信不可以超过30条,当然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可以通过自己的影响把这条规定写入未来的法律或者合同中,但是在这之前,就没有权利对类似的行为的用户的短信进行监控。退一步说,即使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也必须在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的前提之下才能够经过相关程序之后进行监控,而根据无罪推理的原则,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短信发送者的信息可能会与国家安全或者刑事犯罪有关的前提下,即使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也不能仅仅根据一小时发送短信超过30条就对其进行监控的。

  其实,回到本文开头谈到的问题,类似的行为早已经来到了我们的身边。如果你使用QQ发送短信的话,包含某些词语的短信会被告知包含敏感或不文明词语而拒绝发送,请各位读者注意的是,如果腾讯没有对于发送的短信进行监控的话,她又怎么能够知道你发送的消息包含敏感或不文明词语呢?当然,就具体的操作上,腾讯的做法要比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野蛮的做法好上许多,腾讯只是事先设定了一个过滤词表,然后对于你发送的每一条短信利用程序与那个过滤词表进行比对,一旦发现有相辅的,就拒绝你这条信息发送的请求。腾讯的这种方法与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方法区别体现在两点:第一,腾讯的监控是一种事前性质,她事先定好哪些词语是不能发送的,虽然没有把这个规定告诉用户,但是腾讯只是过滤含有这些词语的短信,除此以外,不进行任何的干涉。而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仅仅是觉得用户的发送行为有一些可疑,就检查你的短信,是一种事后的监控;第二,腾讯的监控是由程序进行的,而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应该是人为判断的,对于用户来说让没有思想的机器来审查自己的短信至少比让大伙人来审查感觉上要好一些。所以,虽然笔者同样认为腾讯的类似监控有违反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嫌疑,但是笔者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接受腾讯的相关做法。

  至于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做法,笔者实在无法苟同。其实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本不需要那么复杂,只要对于每小时发送超过30条短信的用户进行一些延时措施,就可以有效的降低垃圾短信的扩散(当然前提是必须有修正的合同事先说明),根本不必要把自己往妨碍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个火坑里面推。

  1984是一个可怕的时代,但愿这样的情况永远不要来临!(完)

【责编: 舒敬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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