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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法制建设现行

2003-04-28 14:26  杨良敏/(中国经济时报)

  制度先行,行而不乱

  记者:信息化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江泽民总书记在十六大报告中特别提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进一步重申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您作为一个一直关注信息化建设有关制度设计的专家,对此有什么看法?

  把信息化建设确定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建设一个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是信息化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电子政务建设关键是加强法制建设,使之做到规范有序。

  记者:制度先行,行而不乱。

  周汉华:对。

  记者:您受有关方面委托,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具体成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已经提交有关方面讨论。有评论认为,这是推进我国信息化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

  周汉华:可以说,国家在正式提出将信息化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发展战略,并将其写进“十五”计划之后,有关方面便着手电子政务的法制建设,并委托专家起草相关条例,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子签章条例等,都是推进信息化法制建设迈出的实质性步伐。

  记者: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人,能否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就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

  周汉华:不论是制定信息公开法,还是制定信息公开条例,都必须要回答,我国为什么要采用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信息化与信息社会要求政府信息资源自由流动,以促进经济增长。由于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而政府信息化的核心是政府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而在我国,由于长期封建传统的影响,政府透明度不足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缺少透明度的实质是政府信息资源难以为社会所利用,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当务之急是首先从认识上明确政府信息资源的战略性地位,通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制度创新奠定法律基础。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政府公开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近年来,在各级党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各种形式的政府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同时,实践中推行的各种形式的政府公开制度往往是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乏统一和协调。各种改革仍然停留在渐进性改革的思路上,缺少全盘规划和部署。因此,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条例来规范和统一各种形式的政务公开制度,已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是保证人民群众在知情前提下实现民主权利的需要;也是WTO对政府透明度的基本要求;是防止腐败的治本之策。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信用缺失、市场秩序混乱,交易成本过高,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这些现象的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民众无法获得正确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改革政府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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