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BM中国有限公司等12家知名电脑企业;原告:成都一电脑公司员工;状告事由:电脑生产商未提供电脑产品有关辐射的真实信息,侵犯知情权;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未尽监督之责;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致歉,并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显示器辐射有害健康”或“小心辐射”字样。
一桩电脑消费者讨要知情权的案件近日在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正式立案。此案由于被告身份的“显赫”以及案由的特殊,刚一立案便引起众媒体的关注。
“1996年,我买了第一台电脑。从此,电脑成了我生活和工作中必用的工具。自从拥有电脑后,我平均每天使用电脑达2小时以上。”原告刘某在起诉状中毫不掩饰对电脑的喜爱。2000年初以后,他先后用过IBM等12家电脑商的电脑显示器。刘称,自己从未意识到电脑处于运行状态下会产生电磁波,也未意识到电磁波辐射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直至今年3月初。“我从省辐射环境管理检测中心站电磁环境检测室了解到,人体处于电磁辐射环境的过程中,会使血液、淋巴液和细胞原生质发生改变,这些改变可诱发癌症和加速人体癌细胞增殖等。”
历数电磁辐射可能带来的种种危害后,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在电脑显示器上没有任何有关电磁波辐射将对人体产生危害的警示性标记,在产品说明书上也未能警告使用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就产品对使用者不利的消息均采取封锁的行为,已侵犯其知情权。而第一被告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国家电子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测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电脑显示器产品既未制定国家标准,也不制定行业标准,连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的必要要求也没有……没有尽到领导、组织、管理、监督责任,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为此,原告“要求第一被告制定相关的政策法令,规范电脑显示器产品行业管理,完善显示器产品市场;其他被告在其产品说明书中有足够内容的电磁波辐射对人体危害方面的介绍,以及如何正确防止辐射具体措施的介绍,并在其显示器上的显著位置标示有关辐射的警示性标记和语言”。
记者注意到,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原告并无索赔一项。据悉,法院目前已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各被告发出传票,由于被告分布全国各地,开庭时间将延后。
成华法本报记者钟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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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消费权利,知情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表述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一词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范围从消费者对商品、患者对病情到公民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知情权的争取,对象涉及电信、航空、医院、餐饮、政府部门等等,对簿公堂的结果则有赢有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