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邮件(Spam)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已经由来已久了,去年2月28日《南方周末》的一篇头版头条文章以《互联网分裂?》为题,报道了由于利用我国国内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的垃圾邮件过多,国外众多服务器封杀了来自中国的国内IP地址的部分邮件,其后《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等媒体相继对此做了报道,引发了法律界和IT业界人士的极大关注。
这一年多来,垃圾邮件所引发的各种问题仍然不断地见诸报端。本周的《电脑报》上头版头条的文章又一次的提醒我们“警惕E-mail地址成了商品”。垃圾邮件为什么总是“阴魂不散”,始终困绕着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思一下我国反垃圾邮件的做法。
首先,要协调好技术治理和法律管制的关系。我国在两者之间,始终偏重于技术治理。从去年开始,不少人就在呼吁我国反垃圾邮件法案的出台。世界各国及我国香港地区这一年来都有所动作,而我国一直都没有相关法案的出台。目前对此做了规定的只有北京市的《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在垃圾邮件的治理上更多的依靠的是电子邮件服务商自发地进行相关的技术管制。绝大多数的邮件服务商在发送邮件时需要服务器验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自己的邮件服务器被垃圾邮件发送者所利用,但是在接受垃圾邮件上仍无有效防范,广大用户每天仍然被迫去接受大量的垃圾邮件。
技术治理和法律管制这两种手段必须并重,在某种程度上,立法管制应该走在前面,用法律来强制服务商改进技术进行防范。如果在法律上不能明确发送垃圾邮件等行为的性质、不能赋予用户针对垃圾邮件发送者提起诉讼的权利等,想取得反垃圾邮件的胜利是很困难的。
其次,行业自律规范取代不了法律法规。2002年11月1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263网络集团和新浪共同发起,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即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国内20多家邮件服务商首批参加了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中国互联网协会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中对垃圾邮件作了定义,并对邮件服务商的义务进行了约定。这是一个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目前行业自律规范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这种行业自律规范本身具有着不稳定、效力范围过窄等弊端。《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也不例外,其本身不具有强制力,同时对垃圾邮件的发送者又不能进行约束。目前世界不少国家都把反垃圾邮件上升到了立法的高度,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我国光靠行业自律规范也是不够的,同样也需要相应的法律来管制。
最后,“堵”、“疏”要并重。对垃圾邮件的治理不能光注意如何在技术上去禁止,同时也应该去寻找一条合适的“疏导”之路。我们应该认识到电子邮件作为一种网络营销手段的长处之所在,允许一定范围的广告邮件存在,也就是经过用户请求发送的邮件是正当的,无论其内容是否广告。
对于大宗邮件,要强制发送者进行明确标识,让用户和邮件服务商能够容易防范和过滤。在日本《反垃圾邮件法》和美国《未经请求电子商业广告信筛法案草案》中都规定了发信者发送的商业性电子广告信应该在信的主题部分写明“广告”字样。这样规定就是使用户在不愿意接受时能够以关键词将这些信件过滤掉。因此,我们在打击垃圾邮件时,采取相应的办法使这些邮件能够轻易地过滤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