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号人物:任正非:是维权斗士,还是冷血家长?
时间:2004年12月7日
地点:深圳
人物:任正非
事件梗概:2004年12月7日15时许,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3名华为前员工秦学军、刘宁、王志骏盗窃商业秘密罪名成立。
其中王志骏和刘宁为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被责令退赔给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被告及UT斯达康对此判决结果极为不服。3天后,UT斯达康总裁吴鹰首次公开质疑宣判结果,并称3名涉案UT斯达康员工为受害者。并且表示,因为该事件,UT斯达康董事会已经决定暂缓此前一项在深圳数亿元的投资计划。
另外,被告方很快又提出了上诉。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1年8月至11月,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先后以“读书”、“家庭原因”为由,从华为公司光网络传输部研发部辞职,并于2001年11月7日,在上海成立沪科公司,聘用了20多名原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各研发环节的技术人员。
2002年10月,沪科公司将该技术和少量资产整体出售给UT斯达康公司,UT公司支付其人民币200万元及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同年11月,沪科公司整体从上海搬迁到杭州。
UT斯达康公司与华为的恩怨由来已久。UT斯达康以小灵通起家,为避免固话运营商获得3G牌照后淘汰小灵通,而将利润的触角伸至华为一直擅长的光通信。华为公司于是向佳木斯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商业秘密被侵犯,2002年11月21日~22日,秦学军、刘宁、王志骏被佳木斯公安局拘捕。
2003年8月20日,3人家属的一封致媒体的公开信让平静的媒体掀起波澜。秦学军等3人家属适时出现的鼻涕和眼泪,其催化效应一方面加重了感情的砝码,同时也增强了非议的传播力和杀伤力。任正非被舆论逼到了道义谴责的顶峰,而秦学军等成了“值得同情”的对象。
正方:判决公正合理,并相信该判决将有利于为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也必将对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反方:一些激进的评论家认为,在华为员工案自始至终的过程中,华为和“老任”太过冷血。任正非已从“红色资本家”褪变为“血腥资本家”。
点评:从过往的经历来看,人们往往把商业机密盗窃当作一般的知识产权纠纷来对待,当事企业或自认吃了“哑巴亏”,或私下草草了事,罕有借助法律的保护。难怪美国的律师团在检验了中国某些企业的法律观后,能够无视他们在市场上的杰出表现,而一致认为中国企业在法律上的“幼稚”。
所以,无论是从产业发展,还是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都应该为华为前员工盗窃商业机密案目前的进展而感到释怀——任正非打破了中国企业遇到“家事”不作为局面。他用行动证明了在企业保护的关键时刻,法大于情。
“有法不依”,当我们长期埋怨社会存有这样弊端的时候,我们少有“自省”,也因此才会出现对任正非的道义歧视。必须坦率指出,这是一种非正常现象。
中国也在探索“技术立国”之路,中国的企业也正在为此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投入,当新技术、新发明和新成果屡屡出现的时候,如何保护商业机密也就成了迫在眉睫的课题,而其中最为严峻的形势是“监守自盗”。华为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自我创新型的高技术公司,华为对此有着比其他企业更为深层次的切肤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