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网页信息、录音录像……随着当前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市民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各种信息设备。在从这些信息中获得便利的同时,你可曾想到它们也可成为一种维权的“法宝”?
目前,越来越多的市民意识到保全此类证据的重要性。以卢湾区公证处为例,该公证处去年的“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比上年增加了86%,其中,短信保全、网络证据保全等现代化证据保全,占有不小的比例。
新兴的信息化证据到底能在法院审理中扮演什么角色?晨报记者联同有关专家(赵金洪,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主任)为你解析。
手机短信“呈堂证供”
案例一:黄女士是一家日企的白领,不久前,她带着自己的手机来到卢湾区公证处,请公证人员对其手机内的部分短信内容作公证,用作证明丈夫不轨行为的“呈堂证供”,要求丈夫认错并同意离婚。
此前,在足足大半年的时间里,黄女士一直收到来自同一个陌生手机号的骚扰,对方不时以短信的形式将一些极具刺激性的语言发到黄女士手机上。
当黄女士几经证实,发现对方是一名女子,而且和自己丈夫关系暧昧后,愤怒之下的黄女士决定与丈夫离婚。
公证处在按照法定程序对这些短信进行公证后表示,这些短信已经具有充当证明黄女士丈夫有婚外情的间接证据的法律效力。
案例二:27岁的史某倾心于同事范先生,无奈心上人另有所爱。遭到拒绝后,史某不但没有退却,反而不断发手机短信向范先生示爱,最后短信内容演变为威胁。2004年,本市首次尝试对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使得短信内容成为案件突破的重要证据。
最终,求爱不成的史某在同事范先生婚礼前夕竟将浓硫酸泼向无辜的新娘。事后,史某还发短信给范先生说:“她出事了。”
沈小姐的辩护律师李小华发现,被告人史某曾于事发前发送过多条表明其犯罪意图的手机短信,而这恰恰可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为此,李小华将手机短信送至卢湾区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
此后,案件审理得以突破,法院采信了公证处对范先生手机内几十条威胁性短信出具的公证。最终,被告人史某被判处死缓。
『公证提示』
对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市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体现。
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也有两点不足之处:一是具有容易被篡改、灭失的特征。倘若手机遗失,抑或操作不当,甚至故意改动其内容,都有可能导致其失去证据效力;二是具有不确定性。即手机短信内容往往难以证明其系对方当事人所发。而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能够客观地记录“有这样一个短信内容”的事实。至于取证这个短信发自何人之手就要由有关职能部门去查探。
为了确保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通常情况下,手机短信的内容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收集、固定、确认,当短信具备合法性、相关性、排他性等特征,同时在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短信事实时,短信就能作为证据直接被法院所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