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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法宝:别让信息化的证据“稍纵即逝”

(2005-02-21 17:57) () (新闻晨报)
导读--新兴的信息化证据到底能在法院审理中扮演什么角色?你可曾想到它们也可成为一种维权的“法宝”?

  『公证提示』

  上述案例中,原告最终胜诉,录音证据起了重要作用。由于录音能将双方的当时谈话内容真实再现,对于佐证那些模糊协议或者口头协议尤其有效。

  电话录音在法庭上具有证据效力,但前提是录音必须是真实的。由于录音具有可剪辑的特性,一旦录音的真实性受到怀疑,就必须再通过录音技术鉴定等多道程序,判断其是否经过剪辑,能否作为有效的证据出示。而如果能在遇到纠纷时,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录制对话,那么一旦进入诉讼,经过公证部门依法事先收存和固定后的录音内容,即可确保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并直接被法院采信。

  晨报提醒

  对于极易消失或损毁的时效性证据,司法公证部门通常会依法进行事先的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完整和真实、有效,这一措施称为“保全证据”。除短信、网络信息、电话录音之外,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法律事实现状等也都可以作为保全证据公证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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