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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谁来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

(2005-02-21 18:05) (冯丽 王颖) (新华网)
导读--原本不想为外人所知的个人信息,却被人明码标价地公然叫卖,谁看了都免不了愤怒。

  谁来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

  原本不想为外人所知的个人信息,却被人明码标价地公然叫卖,谁看了都免不了愤怒。个人信息大多与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当这些资料被其他人或组织搜集以后,被用在何处、如何使用都成了未知数,且极有可能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用来谋求商业利益,有的甚至还用来做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悖的事情。那么谁来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呢?

  据江西阳中阳律师事物所资深律师吴建东介绍,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电话、E-MAIL)、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就内容而言,个人信息属于私人秘密;就性质而言为隐私,外人不得侵犯。

  吴建东说,买卖他人信息资料的行为,如果是公司在不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卖给他人,就构成侵权;如果是公司员工私自把客户信息资料卖给他人,一是对客户构成侵权,二是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严重的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买卖客户信息的中介人而言,则构成共犯,也构成了对客户的侵权。

  而装修公司、保险公司等一些服务型企业通过购买获得业主私人信息的做法,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但损害程度难以界定,且很难找到相关证据。如果购买并使用个人信息的部门并没有恶意侵犯他人信息的目的,也没有公开发布相关资料,使受害人的经济、肖像、名誉权或精神受到很大损害,法律可能难以支持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的专门规定,唯一的相关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涉及到了关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那么究竟应该由谁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政府,还是有关机构,或是公民个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卢建平最近在“人权入宪与人权法制保障”理论研讨会上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属于人权保护的一部分,公民在平时办理各种手续时难免要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而一些单位把客户的个人信息出售或透露出去是一种侵权行为。 

  法律界人士呼吁,个人隐私权屡屡被侵犯的现象亟待引起多方重视。除了相关部门应及时填补监管空缺之外,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意披露个人信息,留下隐私权被侵犯的隐患。一旦此类现象发生,应及时记录相关信息,为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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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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