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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的前世今生
【2004-08-31 14:54】 【沈娟 王婷婷 赵磊 孟娜 黄蕾】 【国际金融报】
  电子签名法》落地路漫漫

  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原则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草案)》

  4月6日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6月21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该法草案两度被提请审议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签名法》

  用“千呼万唤始出来”来形容业界对于电子签名法的期待应该是再贴切不过的了。

  轻轻地点击一下鼠标就能够购买一辆汽车或者一幢房屋,这样场景应该是所有人关注和推动《电子签名法》的原始动力。但是,在网上购物的概念已经开始深入人心的同时,“网上购物、网下交易”的状况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仍然是雾里看花。

  因此,人们期待着《电子签名法》出台,希望它能确保房屋买卖、股市交易和政府采购等高价位业务的安全,更希望它能因此而营造更好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环境,但是这一系列的问题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就完全解决了吗?答案仍然是否定的。

  电子商务网站是最急切盼望电子签名法出台企业中的一部分,中国已经有4000多个电子商务网站,2003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经达到2700亿元。在法律真正出台以后,电子商务网站要真正理解、消化好现有的政策,让电子签名真正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发挥作用,让电子签名落地,从而迎接电子商务新的春天,这显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

  银行是最早开始使用数字签名的领域之一,网上银行使用的数字签名方式就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形式。但是让人失望的是,网上银行的用户对数字签名的认识显然还不是很多,数字签名的使用者也不多,网上交易量也始终没有突破性增长。甚至绝大多数的人,对于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移动证书等一系列跟电子签名相关名词的概念都是云里雾里。

  国内的保险业虽然在业务中也产生了电子保单的需求,但是保险业电子签名的环境仍然没有构建起来,“保持关注”是保险业人士对于电子签名的一致答复。而“保持关注”的答复中透露出来的态度是被动的和消极的。

  而电子签名法中的第三方认证问题尚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如何规范和管理现有的70多家认证机构?是否应该抬高电子认证机构市场准入的门槛?对电子认证服务是靠市场引导、行业自律为主,还是要由政府部门实施严格监管?一系列的问题也就是电子签名法如何落地的问题所在。

  我们只能希望,《电子签名法》出台是一个开始,让更多的人知道有电子签名这么一回事,让更多的人开始了解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来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让更多人知道法律正在保护着他们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让更多的人消除对于网上交易的陌生感……

  《电子签名法》出台,一切只是开始。

  电子签名VS文本签名,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8月28日表决通过电子签名法,该法首次赋予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明确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保障电子交易安全。

  今年4月2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审议,8月23日召开的本次常委会会议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目前,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缺乏明文规定,已经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此外,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普遍对电子交易安全缺乏信心。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由于电子商务中往往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双方提供信誉担保,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设立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对电子认证服务业依靠市场引导和行业自律的同时,由政府部门实施适度监管还是必要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说。在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过程中,不少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如果因为认证机构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此外,除了对机构进行相应处罚,还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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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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