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投票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大多数美国人对现状基本满意,而不是不满意。我们个人的福利 — 工作、汽车、房子、休假和电视节目,不大可能随着谁当选而改观。我们通过一种制度拥有了这一切,而这个制度不受选举的影响。我们并不认为任何会危及我们的自由市场或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思想意识已兵临城下。开明的民主党人熬过了尼克松(Nixon)和里根(Reagan);保守的共和党人在克林顿(Clinton)之后生气勃勃。正是我们的开放制度的力量,使得我们能够不参加选举而泰然处之。
另一方面,太多的美国人对于政府体制和治理国家的人一无所知。他们不知道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First Amendment)保护的是哪些权利,说不出本地区国会议员的姓名,对政府运作一窍不通。增加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就使他们更知情?可能不会。但是,如果选民知情,他们便更可能去投票,并相信他们那一票会起作用。
不过,你们可能会说,早在获取政府信息之前,我们已经有过多次选举了。一旦我们认同“有意义的参与”,开放的政府确实同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那么相关吗?绝对有关。让我说一说主张开放的政府的一些其他理由。
信息渠道服务于公民利益的第二种方式是帮助政府保持诚实,不愧对选民的参与。我们都记得布兰代斯大法官(Justice Brandeis)的话,他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不管我们是否喜欢,政府影响着我们日常生活的大多数方面。安全的街道与安全的食品、清洁的空气与平等的机会、学校午餐与医疗保健、经济指数与天气预报、科学与技术信息,真是不胜枚举。信息自由是我们不让保护者侵犯我们的最好保护,是了解法律得到忠实、公正和有效执行的最佳途径。在发展中的民主国家反对政府腐败最著名的非政府组织叫做透明国际1(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这名称不仅仅是象征性的。
隐密总是与腐败结伴同行。这就是为何制定公开竞选捐款人和院外活动成员情况的法律,因为我们担心特殊利益集团影响我们的政治和立法进程。同样的理念也适用于公司管理,要求公告的证券法就是例证。
第三,开放也有助于政府把政务处理得更好。几年前在青岛,作为美国行政法课程的一部分,我曾努力向中国政府官员的一个学习班解释信息自由。但是,向这些没有什么第一条修正案,他们的政府政府和文化以隐密而非公开为基础的官员,如何证明通过通告和评议来制定规则等美国行政法的基本要求是有道理的呢?我找到了两个解释来进行说明。一是如果把规章或政令公诸于众,并且通过公开程序制定,那些受它们影响的人,便更有可能理解和遵守它们。中国官员赞同这个理由。另一个理由是,如果政府决策时汲取公众的意见,决策的质量通常会更好。当时在中国推销这一点有点难。在我们这儿,我想是无可置疑的。
第四,有一个简单的事实,至少我认为很简单,就如同政府的土地和建筑物属于公众而被称作“公有”土地和公共建筑物一样,政府信息也是公有的。政府信息是由政府官员,为公共目的,用纳税人的钱收集或制作、保留和使用的。既便信息属于我们,对于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当然可以加以限制,这就如同对我们可以把“自己的”车开多快,或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什么样的建筑物施加限制一样。我们必须尊重公众和政府两者的利益。我们保护隐私、贸易机密、执法和国家安全情报,就是尊重了这两者的利益。但是,除非公开信息将造成特定的损害,否则信息必须公开。
第五,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帮助美国人在许多方面改善生活。我们需要了解空气和水污染、新药和医疗技术、洪涝和暴风雨,受污肉产品和有缺陷的轮胎。我们有可能利用亚洲旅行的最新咨询意见、一项联邦建设项目的整套图纸、人的染色体组图。农场主、学生、历史学家、老年人、退伍军人、小业主、发明者 — 从政府信息中获益的公民数不胜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