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注定要成为互联互通监管从幕后步入台前的分水岭。
备受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5年1月11日起,开始施行。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一举措表明主管机构在“把脉”行业“病症”完毕后,该是“下药”的时候了。
基调确定
如果说现阶段行业立法还尚需时日,那么,《解释》的及时出台,无疑为解决互联互通提供了一个司法评判的依据。事实上,对于解决互联互通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有《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9号令)、《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信息产业部15号令)以及一些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对于恶性案件,仅凭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手段难以进行有效控制,导致一些恶性案件发生后,因缺乏法律依据,最后不了了之,而这恰恰是监管最突出的方面。如何解决电信行业互联互通的问题,令监管者长期头痛。
“高院发布《解释》正式施行,其目的就是为了在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有明确的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浙江大学一位法学博士向记者解释道。
据了解,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最高可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对此,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这表明今后若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高压线”将不再形同虚设,这势必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在前不久由本报组织的《电信法》关键问题的调查活动中,在被调查访问的500多名消费者中,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将“互联互通”作为首要关注的热点,希望能够出台“硬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有专家向记者表示,《解释》出台的实质是打破行业垄断,建立健康市场竞争环境,实现最大效益的公平为原则,而在信息产业部各项监管内容中,互联互通监管已被列为第一要务,据悉,在送审阶段的《电信法》也重点突出了这一问题的相关“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