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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消协致函运营商 电信卡过期余额退还用户

(2005-03-04 11:18) (记者杨滨) (北京晚报)
导读--京津沪渝4市消协今天联合致函4大电信巨头,要求把电信卡过期余额退还消费者。

  今天上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代表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消费者协会(消委会)正式向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电信4大电信巨头致函,要求:电信卡过期,余额应该退还消费者。

  四市消协提出,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近两年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的消费者协会和全国的一些省市消费者协会都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电信卡余额不退”,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年2月24日,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出的《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内仍有余额的,各电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今天上午,京津沪渝4市消协就此问题再次向4大电信公司阐明观点并提出意见:

  一、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因此,有关电信卡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消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电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就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三、电信卡上载明的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目前,市场上的电信卡虽有不同面值、不同种类可供挑选,但在过期后卡内余额处理问题上,消费者却没有选择余地和协商可能。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四、电信卡打折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消费者。电信卡打折销售是电信市场自身运行不规范、电信运营商相互不正当竞争的结果,其风险理应由经营者自己承担,而不能向消费者转嫁,更不能以此为由拒退余额。

  五、“电信卡余额不退”并非国际惯例。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透露,今年上半年,将和市通信局联合出台有关手机入网、固定电话入网方面的合同示范文本,促进北京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中会涉及到电信卡余额的问题。

  中国电信市场部有关人员表示:针对这一问题出台了一些解决措施,尽可能使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失。中国移动有关人士也表示:企业非常重视这个问题,目前浙江等省市已经实现了卡内余额转存,中国移动近期将确定一个针对国内用户的整体方案,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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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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