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晚,信息产业部网站发布消息,《电信服务规范》已经由信息产业部第八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由于正值周末,它一时没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甚至网站对此报道也很少,显得多少有些不正常。
在等待了许久之后,一部与电信行业相关的新法规终于出台,虽然这只是一个《规范》而不是各界期待最大的《电信法》,虽然其中仍有一些模糊、笼统、避重就轻以至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我们还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实事求是地为之感到高兴。
进步总要肯定
不言而喻,近年来我国电信行业一直处于突飞猛进的发展之中,迅速成长为全球最大的市场之一。成绩固然可喜,但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电信行业的种种不满也在随着产业经济的持续高涨而与日俱增,电信成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成了消费者投诉的“大户”。
在此背景下,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这样一个法规,首先是顺应了社会发展与产业发展的需要,是对舆论呼声的一种积极回应,体现出一种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上的进步转变,故而应当予以充分肯定。
我们应当注意的一点是,《电信服务规范》是在国家已有行业管理条例的情况下,特意将“服务”问题单独提出来制定的一项法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显示主管部门对重点行业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方式正在发生细微的变化,这点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用户能否买账
如上所述,因发布的时间和方式问题,没有很快引起广泛反响,但还是被少数网民(同时也是电信用户)注意到了。多少有些出乎笔者的预料,他们中的多数人竟然对此项《规范》持较多的负面看法。
笔者大致统计了一下,用户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市话月租费没有被取消;二、电信部门官商垄断;三、市话话费清单能否查询的问题不明确;四、对电信卡(话费卡)余额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五、没有提及移动服务商向其内容服务商(SP)划拨用户话费的问题。
由于时间关系,相信在消息传播范围扩大后,还会有更多的意见出现,目前我们暂且就上述几点做一下分析。简单说来,一、二两点分别属于经营方式和体制问题,本身就不是“服务”范畴的事,因此可以剔除;其余三点有根有据,长期以来就是关注的焦点,《规范》对此没有提及或没有明确规定,似乎确也有些说不过去。
然而笔者注意到,《规范》中对事故处理、维修时限、明码标价、用户投诉、单方免责等多方面问题的规定还是非常清楚的,并且更多地顾及消费者利益。如第十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单方面免除或者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责任,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应当算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了(但如何界定“单方面免除”却又成了一个问题)。
应当面对现实
总的来说,《电信服务规范》整体的积极意义不应被忽视或抹杀,它对于提高电信经营商的公平交易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无疑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不足之处在于一些关键问题上的提法较为笼统,规定较为模糊,同时有意无意地对有的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这是有待今后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的地方。
作为消费者,我们对电信经营商有更多、更高要求是应当的,但也应考虑到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的现实。比如取消市话月租费的问题,现实条件下考虑到广大农村仍需要较多的电信建设资金,显然不可能一步到位。再如SP乱收费的问题,管得太死对产业发展不利,因此只能在一种不紧不松、时紧时松的状态下逐步予以调整。
其实用户有一条意见提得是很到位的,就是该《规范》的制定没有经过公开的社会评议。在此我想说的是,首先,用户有此意见体现了社会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值得称赞,但并非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都要进行公开评议;其次,感觉上这个《规范》多少具有投石问路的意味,试探一下社会各界的反应,其目的则是为更为重要的《电信法》的出台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