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商业银行(现名为北京银行)天桥支行将2188名联通CDMA手机用户诉到崇文区法院,理由是他们拖欠贷款1300万元。
两年前,被告分别与北京市商业银行以及北京联通公司的一家代理商国通公司签约,以租借手机还贷的方式成为联通的用户。而随后不久,这一商业经营模式就开始陷入大量欠贷的信用危机。
今年3月,身兼联通代理商、银行贷款担保方的国通公司突然失踪,天桥支行只好自行诉讼追款。
一手机用户“莫名”成被告
4月5日上午,昌平区百善镇居民张震突然接到崇文区法院的电话,称他被北京银行天桥支行起诉了,因为拖欠个人手机通讯贷款。
“钱都还了,为什么还告我?”得到被诉的消息后张先生很惊讶。他说,作为一个CDMA手机用户,他确曾拖欠过银行贷款,但早在去年就还清了。
张出示了已经还款的证据:两张“收款通知单”。上面写明,2004年5月22日和2004年6月28日,他已将总额11000元的欠款分两次交付给代理手机业务的国通公司,手机欠账至此还清。
国通公司,全称“北京世纪国通通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前曾是中国联通的代理商。
2003年11月,张震跟国通公司签订了一个“在网有约”租借手机领用协议,拿到一部时价3500元的CDMA手机,同时向国通做出一个“两年”承诺,两年内支付最低话费总额9540元,两年内不得过户或退网。
与此同时,张震又签了一个“北京市商业银行个人手机通讯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根据租借手机业务的需要,张震向银行贷款9000元作为预存话费,贷款从2003年11月6日开始,期限为两年。
签完贷款合同后,张震拿到了商业银行天桥分行给他开立的“京卡借记卡”账户。按要求,他应在每月10日前,将每月的最低话费360元存入该账户。
“实际上所有的手续都是在国通公司的安排下办理的,我们根本没有与银行直接接触过。”张震说,拿到手机后,有关还款事宜也都是国通公司跟他联系的。
“CDMA手机业务刚开始的时候,大多是以这种方式进行推广的”,联通公司公关部工作人员孙强说。
孙强介绍,2003年6月,联通与国通公司开展该代理业务之初,是规定让用户将通讯费作为还款交给商行的。可是后来发现,多数用户习惯于将通讯费通过邮局银行直接交给联通公司。于是从当年11月份开始,就改变还款方式,规定用户将通讯费直接交给联通公司,联通公司再通过国通公司返还给市商业银行。
事实上,当年很多以此方式拿到CDMA手机的消费者,使用后便开始拖欠贷款。张震不过是其中之一。
CDMA信贷国通公司作保
在商行与CDMA手机消费者的信贷关系中,作为担保方的就是国通公司。
除了做担保,“北京市商业银行个人手机通讯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中还规定:出现欠款行为时,商行授权国通公司以前者的名义追款。
欠贷的张震就曾被国通公司追过款。2004年5月10日,张震收到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强的一封律师函,“由于您未按与贷款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履还贷款业务,贷款行已终止了借款合同并要求世纪国通公司就您所签贷款行的本息承担了保证责任”,要求“收到本函后七日内到世纪国通公司交纳贷款本息人民币9540.00元及返还手机折价款”,并且“如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世纪国通公司将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您自负”。
收到律师函后,感觉到事态严重的张震找到国通公司。经过协商,国通公司确定张震拖欠公司人民币11000元,因张震无力一次付清,允许先还9000元,6月28日再还其余的2000元。
2004年6月28日,在张震还清所有欠款后,他与国通公司签了“解约协议书”,解除了“在网有约”租借手机领用协议,确认张震已向世纪国通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共计人民币11000元。
协议还特别提示:签署此解约协议后,切勿向原申请的京卡内存钱,以免银行错误划账。
拿到解约协议书的张震,此后再也没有向北京市商业银行天桥支行进行过咨询。他没想到事隔一年后,居然又被商行以欠贷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