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通过公平的监管,我们才能真正获得便利。也只有便利的监管,才能帮助监管部门达到公平的目的。公平与便利就像监管同时具有的两种身份,《电信法》只能兼顾不能取舍。
公平还是便利?《电信法》临产前再次引发有关立法宗旨的讨论,讨论的核心直指电信监管的根本出发点。
但是,如果我们以做出取舍的姿态面对监管的公平与便利,必将人为割裂两者间的天然联系。
公平与便利就像监管同时具有的两种身份,《电信法》只能兼顾不能取舍。《电信法》必须通过执行实现其宗旨,而任何执法都是有成本的。无法便利执法、或者说无法将执法成本限定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则意味着《电信法》缺乏可执行性,出台的时机还不成熟。
不可否认,围绕着《电信法》的讨论出发点大多集中在如何保障电信监管的有效性、而不是公平上,这一点在电信业内部讨论的时候表现得尤为明显,但少谈公平并不等于公平问题无足轻重。毕竟,相对于保障法律的公平性,如何保障法律的有效性因其具体需要投注更多心力。此外,人们之所以在谈论《电信法》时甚少谈及公平,除了囿于自身的行业背景以及之前制定行业性法规因袭下来的习惯性思维外,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客观原因。
首先,电信业鲜明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在特定条件下,一些不那么“公平”的监管措施的存在是合理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垄断性市场上的非对称管制。电信业是规模性与网络性极强的行业,市场的先入者很容易利用这一特点保持自己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从而造成后入者进入困难,从长期看,这显然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联通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市场占有率徘徊在3%的低水平,几乎无法对当时的移动通信市场产生影响,正是监管部门在拍照发放等层面对移动市场进行非对称管制后,联通的实力不断壮大,成长为移动通信市场的重要力量,使消费者拥有了第二选择,并最终造就了整个移动市场生机勃勃的景象。
其次,如何对通信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成为我国电信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在《电信法》制定上必然表现为更强调监管的便利性而不是公平。
任何法律都会带着鲜明的时代烙印,而在目前我国电信业改革持续推进,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加强监管的能力与便利性成为《电信法》出台的基本原因。没有有效的监管,也就没有有效的市场竞争,既然我国电信监管方式变革的最终目标是有效监管,人们以此为出发点进行思考也就成为很自然的事情。
此外,公平必须放在特定范畴内加以审视,这也是人们甚少以此为出发点衡量《电信法》的重要原因。
公平有狭义、广义之分。就电信市场而言,狭义的公平指在电信业各个细分市场如运营市场、设备制造市场、内容服务市场中平等对待各个企业,而广义的公平则将包括用户、监管者在内整个电信业的行为主体都包含了进来。当我们在更广义的范畴内追求公平时,有可能损害狭义的公平。比如,倾向于消费者的法律条文有可能降低运营企业的赢利能力,而我们很难将这种行为视作不公平。因此,公平与便利对于《电信法》以及我们的电信监管同样如此。
只有通过公平的监管,我们才能真正获得便利。一种制度安排,大到国家政体,小到两个人之间的约定,只有各方自觉遵守才能获得生命力,而要使各方自觉遵守,这种制度安排必须以不偏不倚的形式平衡各方利益。《电信法》作为制度安排的一种,同样必须遵守这一规律。
况且,也只有便利的监管,才能帮助监管部门达到公平的目的。就以互联互通为例,由于电信监管部门缺少运营成本的准确数据,互联互通成为电信监管中的老大难问题,甚至谁也说不清楚。由于缺少监管的便利条件,保障公平根本无从谈起。可见,电信监管的便利性是实现监管公平的必备条件。
《电信法》不仅是一部行业法律,更重要的是我们希望通过它的制定推进我国电信监管方式的变革,可以说,一部《电信法》的制定过程就是我国电信监管的改革过程,也正是基于此,关于《电信法》应追求公平还是便利的讨论具有了不一般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