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冯秀英 杨雪婷)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联合举办了知识产权法官和高新技术企业代表座谈会,就高新技术企业关心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
保护商业秘密重在合同约定
问:什么才算商业秘密?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宿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商业秘密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个内容。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首先是不为公众所知晓的;第二必须有市场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第三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其中,保密的措施有多种办法,一是采取物质手段,比如放在保险柜里,加密码等等。此外还有合同约定,就是企业针对具体的秘密,对相关的人员做出约定。如:不得对外泄漏秘密,如果调离该工作岗位,多长时间之内不得从事同一个行业,补偿金额是多少等都可以事先约定。
问:在竞业禁止协议中,如果限定某员工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到某个外企工作,但这个外企仍录入了这个员工,那么这家外企录用这个员工是否有效?是不是可以起诉这家外企在市场竞争中有不正当的行为?
张广良: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如果外企录用了这个员工,它在相关方面是有责任的。它明知该员工和企业签有保密协议,在此情况下仍利用各种方法让该员工到它那里工作,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但如果不能证明该员工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企提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小。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情况必须明确,这家外企实施的是哪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软件产权要“提前”保护
问:企业在软件开发当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刘勇: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软件开发有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两种。在自行开发的过程当中,企业应该通过多种方式把保护措施做在软件开发前,而不是出了问题才想亡羊补牢。这些措施包括:签订合同、商业秘密措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登记等。
委托开发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上不够明确,一个是开发的标准不明确,软件开发验收的标准方式不明确,验收的标准也不明确。所以企业在开始运作项目的时候,就应当把这些都明确下来,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网络链接存在不正当竞争
问:网络链接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
刘勇:这要看这个链接是不是采取正当的方式,把网络用户引到了被链接网站的门户上。把被链接网站主动推荐给网络用户,把被链接网站的主页面展现给用户,这种情况叫普通链接。另一种叫深层链接,或者叫纵向链接,譬如说如果你经营的网站是搞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是提供炒股信息的,直接钻到人家信息网站里,把人家的分析结果直接在自己的界面上展示,对用户造成一种误认,觉得信息是你的网站提供的,而不是被链接网站,这种行为就构成一种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