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电遭遇“七年之痒” 超龄电视会强制报废?
【2004-11-03 15:24】 【记者 王珮】 【新闻晚报】
  最近,有关“彩电使用7至8年后将强制报废”的消息在上海的大街小巷成为议论的焦点,本报也接到了不少读者的咨询电话,大家关注的问题是“用了七八年的彩电一定要报废吗?”“如果继续使用,会不会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不能用的彩电怎么处理呢?”等。

  记者为此对彩电的“7年大限”展开了一番调查。

  政府未作硬性规定

  记者昨天走访了一家百货商店的家电部,发现很难在彩电产品的说明书上发现有关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的标记,只有个别几个合资品牌的彩电在使用说明书上的技术参数中提及了显像管的使用寿命为1.5万-2.5万小时。

  “7年大限”的说法源于信息产业部即将出台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办法》中说,生产者必须在电子信息产品上注明安全使用期限,而随后就有媒体透露,《办法》可能将彩电的使用年限锁定在7至8年之间。

  记者查阅了这一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现其中并没有提及任何电子产品的使用年限。于是,记者连线了信息产业部体改处的黄处长。黄处长介绍,《办法》并不会对每种电子产品的具体使用年限作出定义,“制定使用年限的权利应该交给企业,只有它们最清楚自己的产品究竟能使用多久”。

  “到目前为止,除了厨卫产品,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标准中规定了家用电器的使用年限。”上海交家电行业协会秘书长韩建华非常肯定地对记者说,而记者随后也从上海质监局标准处得到了相同的信息。

  行业标准中有七年之限一说

  “过去,彩电生产商之间定下的统一使用年限是10年左右。”国内一家知名彩电厂商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因为根据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也就是说,包括彩电在内的任何产品,在售出10年后,生产企业就不再对产品质量负责。那么,7至8年使用期限的说法又是从哪里冒出来的呢?

  记者多方查询后发现,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在去年3月曾出台过一个名为《彩色电视机安全使用期的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传统显像管型)彩色电视机的安全使用期最多不超过七年”。因为这一安全使用期规定只是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没有法律效应,所以影响并不是很大。

  消费者也要“埋单”吗

  事实上,除了不能随便卖掉或扔掉旧家电,消费者可能还得为旧家电的回收处理“埋单”。《条例》中虽然明确了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生产责任制”,也就是让生产企业对家电产品的整个周期负责,但并没有明确回收处理的不菲费用由谁来出。对于利润已经很微薄的家电生产企业而言,再让它们掏这么一大笔钱出来,似乎不太可能。

  上海市交家电行业协会秘书长韩建华表示,“回收处理好废旧家电、避免二次污染,是社会的事,所以应该由政府来出大头,而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也应该各自出一部分钱。”据了解,按照欧盟、美国已有的相关法规,消费者确实要对家电处理承担一定的责任。“现在不少地方收生活垃圾也要收费,那么回收处理废旧家电时适当收一点费用也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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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徐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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