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政府采购办法出台 实施办法框架初浮水面
【2004-11-09 09:01】 【记者 宋保强】 【天极网】
[文章导读]
实施办法草稿规定本国软件产品在国内研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的50%的软件产品,而本国软件服务中
[正文]

  天极网11月9日消息(记者 宋保强)信产部和财政部有关官员表示,《软件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通过财政部、信产部、科技部、发改委 四部委会签,但目前没有下发。

  同时记者获悉,《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草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稿)正在征求各界意见,但主体框架和要点已经确定,关于本国软件的界定和软件服务的界定均已明确。

  据悉,实施办法草稿规定本国软件产品在国内研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的50%的软件产品,而本国软件服务中由境外提供的服务不超过项目金额的30%的软件服务。关于开源软件,实施办法草稿规定信产部可以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本国供应商发行的源代码开放软件视同本国软件予以认定。

  对于非本国软件服务提供商,据悉要满足一些条件就可列入《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目录》,据知悉内情人士表示,由于是实施办法草稿,并没有规定四个条件的具体数字。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信产部和财政部的有关官员强调,第一,软件政府采购是遵守政府采购法指导,是公平的,并不有意支持或者排斥那一家企业。他强调“外商也可以成为本国软件”,只要符合条件。第二,并不是不买外国的软件,有所不同的是要进行审批。”

  一家国内软件厂商代表认为,“本国软件和非本国软件虽然从定义上区分开了,但是在条例上优先采购本国软件并没有体现出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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