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极网1月19日消息(记者于艺婉)“去年的12月28日,我们重新修改起诉书,原告和被告分别加入一家公司。”原告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安顿.汉多尔律师说。新加入的原告为DVD厂商无锡东强数码公司,而被告则是后加入3C专利联盟的LG公司。“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所有被告必须在1月31日前进行答辩。”
从2000年开始,已经在全球市场具有相当规模的中国DVD企业开始步入专利费梦魇之中,东芝、松下、日本胜利、三菱电气、日立和时代华纳6家DVD核心生产企业组成的6C联盟、法国汤姆逊的1C以及索尼、先锋和飞利浦公司的3C联盟纷纷向中国DVD企业提出缴纳专利费的要求。目前,我国DVD企业每出口一部自有品牌的产品要向这些DVD持有人缴纳大约20美元专利费。在专利费的重压下,我国DVD制造商从400多家骤减到现在的百余家。
2004年6月15日,DVD专利反击战首度打响,中国部分DVD骨干企业委托香港的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将飞利浦、SONY、先锋公司组成的DVD 3C专利联盟告上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庭,指控这3家公司组成的DVD专利池许可政策违反了美国联邦加州的多部法律。
安顿.汉多尔律师称对这场官司非常有信心,他说:“2002年,中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裁定飞利浦、索尼、Taiyo Yuden三家外国公司在台湾地区进行的CD-R产品专利联合许可违反了台湾公平交易法。2003年12月初,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初步判决飞利浦败诉,认为被控的两家台湾厂商没有侵犯其6项CD-R/RW专利。而去年3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做出了另一个裁决,认为飞利浦和索尼关于CD-R和CD-RW光碟的专利池同盟违反了谢尔曼法。而该案中的专利同盟和3C专利同盟基本相同。”
与此同时,1998年3C把专利池许可协议拿到美国司法部进行备案时,美国司法部曾经出具了一份审查函也成为另一份有力证据。在出具上述审查函的时候,美国司法部也重申了3个基本原则:专利联合许可价格要在产品生产成本中占较小的比例;联合许可活动中不得对某些企业实施歧视行为,不得无端拒绝许可;联合许可依据的专利池只能包含必要专利,即不可回避的专利。
“然而,原告无锡多媒体公司在请求3C专利许可时,无端地遭到了3C的书面拒绝,这已经违反了3个基本原则之一。所以,原告在美国提出起诉。”安顿.汉多尔说。“由于美国有法律规定,可以拿一家公司来代表整个行业,无锡多媒体可以代表与其有相关特征的整个行业的其他公司来一起打官司。”
“另外,我们认为3C故意把一些不必要的专利捆绑到一起授权,这样费用自然就高;同时,专利费的授权不能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现在DVD的售价已经降低很多,但是专利费的部分却始终不变;再有,3C的这些公司本身就是生产企业,他们这样集体控制市场,就是故意要垄断市场。”安顿.汉多尔又指出对官司有信心的另外几个条件。
“如果胜诉,我们要求法院宣判3C专利无效,同时还要退回原来收取的专利费,按照美国的法律甚至还可以得到3倍的赔偿。所以,原告又引入了另外一个主体――东强数码,该公司一直在向3C缴纳专利费。这样,胜诉后东强数码就变为被赔偿一方的代表。”安顿.汉多尔说。
其实,只要进入司法程序,以飞利浦为代表企业的3C将没有回头路,原告律师可以要求被告出具其所有原来其收取专利费的证据。所以,和解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方式,安顿.汉多尔说:“和解的基本条件是飞利浦要重新拟定授权合同,将专利费降下来;3C去找那些自由品牌的厂商收费,放弃对OEM厂商的授权;不要进行海关扣货而且要忘记过去,不要再想DVD厂商为过去几年出口的DVD专利费买单。”
不过,安顿.汉多尔一直在强调:“无锡多媒体公司和无锡东强数码可以代表全球DVD行业里的公司,如果官司胜诉,行业内的厂商都让获益,赔偿金也是大家有份。美国的法律规定,在这种一家公司代表一个行业的官司中,如果该行业中的X公司不想介入该诉讼,要到法庭上做相关陈述,否则,就被认为是默许。”
在昨天的沟通会上,长虹和江苏宏图高科的代表莅临会场,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了解到,他们并没有考虑好要站到原告阵营还是中立,来参会只是为了了解最新的情况。
同时,TCL的相关人士在电话采访中则表示:“公司目前以代工为主,专利费的影响很小。”另外一家DVD龙头企业新科称:“现在不方便说什么,总归是希望DVD专利费能降下来。”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到,很多国内DVD厂商目前都与3C、6C等联盟相安无事,甚至关系很好,估计持观望态度的厂商不占少数。目前,我国DVD企业大约百余家。
据了解,目前香港有5家大型电子厂商是此次无锡多媒体公司的幕后支持,而安顿.汉多尔律师称不方便透露这些公司的名字。而东强数码也有港资背景,其也是亚洲最大的汽车电子厂商。
截至记者发稿时,3C的代表企业飞利浦还未对此发表评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