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女友分手后,因爱生恨,频频发短信辱骂对方。前女友不堪其扰,拿出一叠打印的短信息,欲将他推上被告席。昨日,刘祥(化名)心有余悸地说:“我只是想发泄怒气,没想到差点成了被告”。
发出短信责备她
刘祥是市内某大型企业的业务骨干,两年前与一在校女大学生小琪(化名)谈恋爱。去年7月,小琪毕业后,进入沙坪坝区一所重点中学任教。两人的感情逐渐发生变化。不久前,小琪提出分手。
刘祥很想不通,就经常到小琪的单位去找她、劝她,但小琪一直没有回心转意。刘祥渐渐失去耐心,并开始在电话中责骂她。慢慢地,小琪不再接他的电话,有时,一看见是刘祥打来的电话,马上关机。
见她不接电话,刘祥就转为发短信息。最多时,小琪一天就收到20多条短信,全是责备和诋毁的话。起初,小琪一删了之。到后来,类似短信越来越多,“前前后后大约有数百条。”
打印短信欲告他
“你不要自以为很了不起,其实你不过是……”
每天收到几十条类似短信息,小琪感到很痛苦。一听到手机短信的提示音,她就心跳加快,头开始剧烈疼痛,以至于连手机都不敢开。
2月26日,忍无可忍的小琪将刘祥发给她的短信打印出来,其中包括每一条短信的发送时间。然后,小琪很郑重地警告他,这些打印出来的短信全是证据,如果再发一条类似短信,就要让他当被告。
刘祥说,他当时就懵了:“我发的短信,我很清楚。这件事传出去,对我的声誉和前途都有影响……”经过考虑,他接受了小琪提出的条件:永不再给她发短信和打电话,不到单位找她或她的任何一个同事。
昨天,刘祥说,他的事可以让那些因爱生恨的情侣们得到一些教训。
短信取证很困难
手机短信能成为证据吗?对此,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周永强律师认为,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证据主要有7种形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短信应该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书证。
但是,短信作为孤立证据时,证明力显得比较弱。因为此手机号码发出的短信,并不一定是手机所有者发出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在某个特定时段,这个手机号码为手机所有者掌控。而在这一点上,取证很困难。